1、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2019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准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即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计提的不超过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视同金融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待遇,只能在税后计提拨备,一方面使税负较金融租赁公司增加,削减了税后利润;另一方面,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计提拨备的积极性,缺乏合理的准备金防范风险;第三,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压力。

目前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已同属银保监会监管,从事的都为融资租赁业务,为了行业长期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两者应享受相同财税政策,以鼓励众多融资租赁企业规范发展,合理计提损失准备金,为行业全面防范、抵御金融风险提供助力,同时也可缩小和境外税收征管政策差距。

建议:统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标准。

允许内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年末资产余额提取坏账损失准备金,并准予税前扣除。

2、不动产售后回租契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要求,金融租赁开展售后回租,单边征收契税,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相关政策。

现实中,目前银保监会严格禁止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房地产租赁业务,因此该项政策并无法真正落实,反观内外资租赁公司可以也有意愿操作房地产等不动产租赁业务,但由于过高的交易成本无法支撑企业开展业务。

建议将财税【2012】82号契税优惠政策扩大至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进一步研究降低不动产租赁交易中的税费成本。

3、金融租赁公司超90天应收未收利息可以暂缓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超90天应收未收利息可以暂缓交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该项政策。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遇承租方违约,逾期收取租金的,按照现行规定仍需缴纳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建议:允许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违约造成的逾期贷款利息超过90天的暂缓缴纳增值税。

4、关于租赁、保理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力的促进了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途径,也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因此需要国家更进一步予以支持,特别是前期征求意见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均纳入金融企业管理,虽然还不属于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范围,但业务实质与金融租赁公司并无区别。

建议: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比照金融机构享受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以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及实体经济发展。

5、离岸租赁、出口租赁所得税政策缺乏国际竞争力

世界各国对承租人在境外使用的离岸租赁、出口租赁普遍给予增值税免税待遇,我国也不例外,因此,企业所得税就成为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主要税收成本。相较于世界上租赁产业发达地区,如爱尔兰所得税税率12.5%,新加坡所得税17%,香港飞机租赁所得税8.25%相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25%在国际竞争中不占有优势,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发展。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外获取的收益回流境内,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已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之中,但现行的所得税、预提税政策与境外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支撑租赁公司广泛拓展海外业务,制约行业国际化发展。

建议:对开展以离岸租赁及出口租赁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降低以海外收入为主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租赁产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倡议。此外,还可以吸引主要从事海外业务的租赁企业尤其是项目子公司,将业务转至国内开展,同时将资产也合并至境内,还可增加国家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