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已经成为年轻人购车的重要方式。购车者会将新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分期支付价款。在分期付款期间,车辆保险由购车者自行购买。
那么,如果购车者因未支付分期款导致车辆被扣押,而扣押期间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应该赔偿吗?

案情
2018年4月,家住重庆的朱先生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现代牌二手车。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包括车价、税费、GPS安装费、利息等总计59000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

合同约定,如朱先生未按期支付租金,则融资租赁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为方便管理,案涉车辆登记在朱先生名下,并以朱先生名义办理保险等各类手续。合同签订后,朱先生又与该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交付了备用钥匙。融资租赁公司还为车辆安装了GPS追踪器。

2018年7月19日,因朱先生未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GPS找到该车辆,以备用钥匙将该车收回。2018年11月5日,在公司安排下,公司员工王某邀约钟某将案涉车辆转移到另一处停车场。转移过程中,案涉车辆与菲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车发生碰撞,菲某在事故中重伤致残。后交巡警认定菲某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

但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险理赔范畴。钟某在没有经过朱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出行,导致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故此只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不愿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义务。双方相持不下,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
朱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案涉车辆,朱某按月支付租金,在朱某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朱某违约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收回是朱某签订前述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行为后果。融资租赁公司安排的收回车辆和转移车辆到不同车库的驾驶人员依据合同约定应视为朱某允许的驾驶人,并不违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

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9.36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共计21.4万余元。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