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以汽车钢结构为租赁物,租赁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回租合同。
   后汽车公司未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催告后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及赔偿损失,并就租赁物与汽车公司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汽车公司所需赔付的损失。一审支持。
  汽车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租赁物为不动产,展业时所有权未转移,案涉合同实为借贷;原审判决确认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却判令将租赁物折价或拍卖,用于清偿汽车公司的债务,自相矛盾。

法院认定:
汽车公司主张租赁物为不动产,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无法采信。

以租赁物价值抵偿债权合乎租赁合同目的,利于减轻汽车公司民事责任,且与其重整计划无冲突。汽车公司关于该方式错误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上,目前就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租赁物和赔偿损失有三种观点:一是租赁物若办理了抵押登记,返还租赁物及优先受偿皆可主张;二是以租赁物价值抵偿债权既合乎合同目的也在出租人可得利益范围之内;三是租赁物返还与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不能同时主张,二者相互矛盾。

建议租赁公司关注当地司法动态,对相关案例进行法律检索,了解不同地区法院的审判意见,合理安排业务及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