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一般为3至5年,时间较长,出租人能否收回租金、获得利润完全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情况,而在此过程中承租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也容易出现,致使融资租赁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出租人为降低交易风险,及时收回投资,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往往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担保。

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承租人履行向出租人给付租金义务的担保;一是对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租赁物残值的担保。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会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一、融资租赁担保的方式

《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保证这一担保方式要以保证人全部财产为限进行担保,因此常受到出租人的青睐。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分为一般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三种: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一般抵押权,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程度较高,融资租赁领域一般不采取此种抵押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由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广,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应用也较为普遍。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其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留置权的成立要求主债务与担保债务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种担保方式在融资租赁领域的适用也很少。

5.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融资租赁融资的特点,定金担保通常应用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定金担保,但是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一种特殊的担保——反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由于留置和定金自身的特点,决定其不能成为反担保的方式。与本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不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债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实践中也会有担保人要求承租人为其提供反担保。值得注意的是,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行使抗辩权不仅可以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以及根据本担保合同对债权人的抗辩,还可以根据反担保合同对本担保人行使抗辩权。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同主合同一样,担保合同的生效也要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担保法》、《物权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特殊的生效要件,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在融资租赁领域,出租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为了避免承担担保责任往往会主张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究竟有哪些呢?笔者做了如下总结: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基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主合同符合上述条件时,担保合同同时失效。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形总结为如下:

(1)担保人的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A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国际经济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转贷的例外。

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C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E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F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担保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A《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B《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3)因担保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担保合同无效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例如,有些中介组织为了收取佣金,隐瞒事实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为了促成交易提供担保,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的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在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交易中应用十分广泛,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出租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承租人获得融资租赁的重要支持。担保合同的合理合法能够有效解决争端发生后的款项偿还问题,一旦出现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将会给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维权带来极高的成本与极大的不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一定要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认真审查,极力避免融资租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