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伴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融资租赁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多,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实务中的裁判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有助于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作为我公司重要业务板块,业务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租人租金支付完毕前,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法条依据:
  
  (一)《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清偿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出租人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后,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司法裁判中,承租人租金支付完毕前,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占有改变有效实现所有权转移。
  
  法条依据:
  
 (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售后回租的形式符合占有改定的交付规则,因此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项下出租人(买受人)在合同生效时即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合法有效。
  
  三、租赁物作抵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抵押权人对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是出租人保障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一种有效实现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租赁期间租赁物丢失,承租人承担风险且不得以此拒付租金。
  
  法条依据:
  
  (一)《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民法典》已明确规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在实务中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虽属于格式合同,对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规定也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该条款并不违法,属合法有效的条款。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则可以请求承租人给予补偿。
  
  五、售后回租模式下的出卖人(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出租人(买受人)主张构成善意取得时要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三大法定条件。
  
  法条依据:
  
  (一)《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需要同时具备主观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及完成交付等三个条件,售后回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若作为买受人(出租人)主张善意取得时,要看自身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三个法定条件。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条中强调了登记的重要性,在业务中应当注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时,应当进行权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