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租赁公司做主业相关的业务还是比较普遍的,除了像银行系租赁公司,本身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延伸,或大型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规模已经大到主业相关的业务占比可以忽略的程度,很多央企租赁公司在成立初衷有的就是为协助主业销售服务的,有的是集团内本身有租赁业务,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还有的是为了提高集团的财务绩效指标服务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央企租赁公司都适合做主业相关的租赁,比如贸易类的企业,基本没有什么租赁物,就不太适合做租赁,倒是非常适合做供应链金融。而有些行业是特别适合做租赁的,比如能源类企业,投资当中设备占比高,电力设施作为租赁物是很合适的,权属清晰,具有收益性,因此五大四小发电企业旗下大都有租赁公司,做的也基本都是能源相关的租赁项目。还有比如几大国有航空公司的租赁公司也以做飞机租赁为主。
  
  做主业相关的业务好处是很多的,首先,对行业和交易对手更加熟悉,租赁公司的管理团队和骨干中很多也是由内部单位转过来的,对行业的了解程度自然不在话下。其次,有的可以形成资金闭环和业务闭环,如果是纯内部业务,对集团而言,是完全没有风险的,肉烂在锅里,如果是拉动主业销售的项目,资金是回流到兄弟单位手里,从集团层面来看,虽然还是需要外部单位进行租金的支付,但相对资金安全的风险已经减少很多。最后,即使出现风险,因为是主业相关的项目,对于租赁物能做风险隔离的项目来说,资产处置的优势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像电站和航空器这类租赁物,兄弟单位就能直接运营或使用,只要把租赁物的权属流程弄扎实一些,相应的风险会降低很多。
  
  鉴于做主业相关的业务有这么多好处,国资委2021年专门下了一个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里面特别提到“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央企的婆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才更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教我们看问题要一分为二,租赁公司做主业相关的业务,如果不能控制好风险也容易出现问题。首当其冲的是集中度的问题,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融资集中度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全部关联度不超过净资产的50%。如果完全做主业相关的业务,很难保证集中度的要求。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央企类租赁公司业务占比,在整个央企业务比重,一般来说,是比较低的,对于央企本身来说风险应该是可控的,但是对于租赁公司自身来说,其安全性依赖于集团的隐性救助背书。央企的集中度监管要求是否可以豁免,还有待观察。
  
  另一方面,租赁公司做主业相关的业务,特别是协助主业销售,在行情不好的时候会放大风险。金融是柄双刃剑,租赁公司其实是加杠杆,会同时放大风险与收益,在行业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本来不会做的业务,因为有了租赁公司的参与后,才能得以操作,这就相当于放大了业务风险。租赁公司虽说有独立的风险管控机制,但独立性会肯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兄弟公司还提供增信的情况下,相当于集团背书,增加的是整个集团的风险,至于这一风险是落在租赁公司还是兄弟公司上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制定相对政策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国资委主要是从央企整体风险管控角度出发,而银保监会是从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角度出发,维度不一样,当然具体的政策会有所不同。这一政策后续还有待各方进一步博弈,最终得出最有利于央企租赁公司发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