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涉及的经济主体比较多,伴随着整个行业的发展,其在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频频发生,且呈现出类型多样、案件复杂等特点。为此,我们团队针对四川省法院2015年-2021年度审理终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从地域分布、案件数量、法院审级等方面通过检索,制作如下数据检索报告。
  
  一、法律案例检索
  
  四川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随时间分布逐年增加,2018年之前增长速率较高。而在2018年增长速率最低为-1.23%。自2019年开始增长速率又逐渐升高。主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活动与经济发展关联密切,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从四川省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成都、德阳、达州、绵阳、南充。成都市作为省会城市,数据尤为突出,全省占比超过60%,排在第二的德阳作为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制造业发达,故融资租赁活动也较为活跃。前五位城市占比总计超过90%。
  
  从四川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层级来看,超过90%的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
  
  在我们本次检索的四川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案件占检索案件总量的10%,再审案件占比仅2%。由此可见,近年来,四川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率不高,多数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息诉服判。
  
  在本次统计的数据中,案件一般采用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审结纠纷,判决形式占比最高接近60%。
  
  在本次检索的案件中,金额区间分布主要集中在1-10万元,占比超过60%。
  
  二、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2019年公布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节共包括26个条款,其中部分内容对融资租赁交易实务操作产生了较大影响。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同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管理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个维度进行规定。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风险、运营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等。上述的风险因素也造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频发。从法律诉讼风险角度,我们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构造和融资租赁的风险认识更为深刻。结合融资租赁的现状,为更好地化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带来的风险,关于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提醒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性质
  
  (1)租赁物为不动产的情况
  
  对于租赁物包括厂房、设备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理由是,此类租赁物符合银保监会及商务部有关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规定,也符合通过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的产业政策。
  
  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商业地产的使用权,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其物权担保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供融资便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非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对象和目标,故不应以其租赁物为不动产而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2)以权利作为租赁物的合同性质
  
  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观点是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一般应为有体物。租赁物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依据的前提是其真实存在并能够特定化。同时,租赁物的交付及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可缺少的环节。若租赁物无法特定化,缺乏明确的指向性,则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因缺乏租赁物,不能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租赁物价值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需要起到担保租赁债权的作用。这就要求租赁物的价值匹配其作用。若租赁物的价值过分偏低,则只有融资需求而没有融物需求,实务中通常不会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3、租金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中支付的租金除了包括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还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险、正常维修和保养费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实务中对于合理利润可参考行业惯例、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租金构成的核心要素是“购买成本+合理利润”,其性质并非租赁物的使用对价,而是资金融通的对价。
  
  4、合同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中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民法典747条至751条约定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由承租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租赁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行为模式,极其容易与借款合同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