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通常的交易模式表现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也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正成为企业扩大投资和进行技术改造的有效筹资渠道。融资租赁业作为高端服务业,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现状,实现为实体经济"输血"的作用,为实体经济插上了金融的"翅膀",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021年以来,全国范围内19地共计4956家融资租赁企业已登上“非正常经营”名单。其中,6个省级行政区公示了该名单,分别为上海、湖南、新疆、宁夏、北京、内蒙古,合计公司数量达1519家。此外,2021年年初至今,在部分地级行政区,也有较多公司存在非正常经营情况。其中,广州1818家,大连907家,福建省福州与厦门两市合计179家。
自2021年年初至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三批次名单,辖区内共有1247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空壳”、“失联”情况。据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介绍,在对上海市融租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后,还将公布第四批名单。整顿力度,可见之大。
目前我国约72%的融资租赁企业处于停业或空壳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从长期来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提升空间很大。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导向性政策的持续深入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稳步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将会拉动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这对融资租赁行业是重大的机遇。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属于我国银保监会所监管的业务范围,但是很多融资租赁企业因自身原因并不符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要求,所以“空有其名”,事实上无法开展业务;2、2020以来各行业受疫情影响,全球范围内经济形式下滑,很多原本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型实体企业出现危机,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出现不良,进而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良好运营;3、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势必会产生“优胜劣汰”的效应,淘汰一批亟待优化的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因此,处理好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不良的实质是通过解决融资租赁不良业务来拯救一批尚有可为的实体企业,从而实现我国实体经济的产业重组和升级。
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对融资租赁和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监管,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自身特征,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处置要点等三面进行论述。
01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业务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制前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类业务,主要包含金融不良资产和非金融不良资产两大分类。这两类业务法律法规均有其明确的禁止类范畴。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类业务,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不能从事禁止类业务
1、金融类不良资产处置的禁止类范畴
所谓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主要针对的是金融企业,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下简称“财金6号文”)的规定②,金融企业是指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中资金融企业,即有金融牌照的中资企业。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③笼统来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与之相对的,财金6号文中也规定了不得进行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④,包含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个人贷款(随着银保监会最新文件的出台,个人贷款已可以批量转让⑤)、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和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简言之,国有背景的资产转让属于禁止或至少应当审慎的范畴。
2、非金融类不良资产处置的禁止类范畴
所谓非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收购,主要针对的是非金融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以下简称“财金56号文”)的规定⑥,非金融企业是指除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不良资产的交易对象范围不仅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法人,也包含了民法典规定的其他类法人组织。
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范围也相对广泛,包含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是真实、有效和洁净⑦。
但是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购的资产、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资产公司放弃追究担保责任的除外)、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不得收购的资产等资产公司不得收购。除此之外,涉及民间借贷的企业或项目、企业资本金不足、综合实力较弱的、企业财务管理混款或债务状况不明的、项目后建设资金缺口落实存在不确定性的、已建成未达产的制造业项目、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项目、其他经监管机构认定应当审慎介入的资产等属于资产公司应审慎收购的资产。
(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业务经营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制范围
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银保监22号文)中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以及禁止经营的业务。
1、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2、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⑧、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根据22号文的精神,融资租赁交易下所产生的不良债权转让交易既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禁止类范畴,亦不属于金融资管公司业务禁止类范畴,但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融资租赁交易也不属于22号文中明确列举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属于业务监管规定上的盲区。因此,笔者认为,为监管的审慎操作,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不良资产转让交易发生时,应先行向监管部门备案较为妥帖。
(三)除前述条件外,因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不良资产还应当具备评估估值可能性
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依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中评估定价是必要程序,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不良资产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评估定价的可能性,即可估值操作性是具备可以转让的前提,若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不良资产不具备估值可能性,则从实务操作层面不具备作为不良资产转让处置的可能性。
02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业务具备的业务特征
(一)融资租赁交易常见模式
1、直租模式
直租模式一般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形式。主要特征为:
(1)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等租赁物。
(2)租金的确定原则:出租人在计算租金时,已把投入的资金和想要的收益纳入其中。
(3)融资租赁业务结束之后,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如支付一元钱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售后回租模式
售后回租模式通常是企业为了解决其长期流动资金不足,以已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将所得设备出租给企业,然后企业逐期以租金赎回其设备的租赁方式。主要特征为:
(1)承租人将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公允价格出卖给出租人,以达融资的目的。
(2)出租人把购买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再租给承租人,然后通过按期回收租金的方式实现投资和收益的目的。
(二)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
03 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下不良资产处置要点
(一)售后回租+抵押担保交易模式下应注意对抵押物的尽职调查和审查
实务中,融资租赁租赁公司为保障己方交易安全,尤其是大标的额的交易,往往伴随着为融资租赁交易另行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例如(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案例)。此种模式下,因融资租赁交易产生的不良债权对于资管公司来说,更有利于评估定价,尤其是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资管公司评估定价的主要参考数据包含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的价值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会随着经营状况而发生变化,而抵押物的价值则是相对稳定的一种物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以及结果都相对容易确定,对于资管公司来说更容易对转让债权进行估值定价,更有利于决策会议的表决通过和再处置方案的形成。
(二)融资租赁存在被认定为民间借贷风险时对于交易对手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把握的要点
实务中,一些融资租赁交易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在诉之法律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会被认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一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那么融资租赁产生的不良资产转让的合法交易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本身的实质审查是收购前的尽职调查要点,对于融租租赁交易真实性的违约责任是订立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