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所有权与银行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一文中,笔者结合商业银行应当遵循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规定,讨论了融资租赁所有权与银行抵押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式、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及查询的基本问题。银行开展动产抵押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交易、其他权利人计划就动产设定权利负担前,登录中登网查询租赁物是否已经存在融资租赁登记,是权利人防范物权冲突的重要手段。

  尽管中登网融资租赁查询工作看似较为简单,但实务中,可能出现查询人自中登网下载的租赁物清单无法正常打开、遗漏查询承租人曾用名融资租赁登记信息、遗漏查询承租人动产抵押信息等错误。本文将总结实务中权利人进行中登网融资租赁查询时的常见错误及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通过中登网下载的租赁物清单无法正常打开,即误认为无登记

  部分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查询时,可能遇到过自中登网下载的租赁财产附件(租赁物清单)无法打开问题,并误认为无登记信息。在实务操作层面,出租人可以通过修改下载的租赁物清单后缀名的方式,尝试打开文档。出租人可以尝试的文件后缀名包括“xlsx”“doc”“wps”等常见文档后缀名。

  出现上述下载附件无法打开的原因可能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的说明,租赁财产附件(租赁物清单)只能上传JPG、PDF格式文件,合计大小不超过20M。如果出租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较多的,租赁物清单转化为JPG、PDF格式文件后,可能因文件大小超过20M而无法上传。部分出租人为简单解决中登网在租赁财产附件(租赁物清单)文件格式、大小方面的限制,采用了直接修改文件后缀名的方式处理。例如,直接将EXCEL格式的租赁物清单文件后缀名修改为“jpg”后进行上传。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租赁财产信息操作界面截图

  因此,建议出租人在遇到下载的租赁物清单无法打开的情况时,尝试采用上述方式调整文件后缀名后,再进行查看。

  二、存在多笔类似融资租赁登记,却未进一步核查租赁物是否存在被多次设定权利负担

  出租人在办理中登网融资租赁查询时,可能遇到查询取得的租赁物信息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信息较为类似的情况。例如,两笔融资租赁登记中的部分租赁物名称相同,但对应的“价格”“数量”“生产厂商”等租赁物描述信息存在差异。该等情况下,出租人应当通过进一步比对租赁物发票号码、租赁物序列号、承租人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金额、承租人已经就固定资产开展融资租赁、动产抵押交易的金额及其他租赁物信息,进一步判断承租人是否可能就同一套设备重复设定权利负担或开展融资。此外,实务中,承租人可能采取打乱租赁物清单顺序、故意对同一件租赁物使用不同的描述信息、对租赁物的数量进行拆分等方式,加大出租人审查中登网登记信息的难度,实现就相同的租赁物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交易的目的。笔者建议,若承租人已经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开展交易的,出租人在审查租赁物情况时应当更加审慎。

  从诉讼实务角度而言,如果两笔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名称相同或类似,但租赁物描述信息存在差异,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仅根据租赁物描述信息存在差异就直接确认两笔融资租赁登记中的租赁物不相同。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将结合中登网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出租人取得的租赁物权属文件情况等,进一步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XX号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某市人民医院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案外人某天津融资租赁公司已就本案部分设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理应进行相关查询,对涉案租赁物权属进一步与承租人核实,原告未能举证其尽到此等注意,不能认定原告具有进行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2017年3月7日,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某市人民医院作为承租人签署《回租购买合同》《回租租赁合同》等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因被告某市人民医院逾期支付《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在该案一审阶段,某市人民医院主张涉案租赁物一部分已经在先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与案外人某天津融资租赁公司,一部分不存在,剩余租赁物净值只有140余万元,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3,300万,因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不具备融物属性。某市人民医院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某天津融资租赁公司、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中登网登记情况,就两名出租人登记的名称相同的租赁物部分进行了比较。

  法院观点:原告的真实意图如系建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对租赁物的真实性及权属尽到审慎注意。《回租购买合同》已明确约定,承租人应将租赁物的原始发票原件(及/或其他乙方在将租赁物出售给甲方前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给原告保管,直至回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现原告不仅无法提供租赁物发票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亦无法提供,现场勘查照片仅涉及极少部分设备,且难以确认与本案租赁物的关联性,原告亦未提供其他审核证据。另,在本案售后回租合同签订之前,案外人某天津融资租赁公司已就本案部分设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理应进行相关查询,对涉案租赁物权属进一步与承租人核实,原告未能举证其尽到此等注意。可见,原告对租赁物本身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并不关注,本院实难认定原告具有进行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涉案《回租租赁合同》系以融资租赁合同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计算了原被告之间的本息金额。

  简要分析:本案中,在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某天津融资租赁公司办理的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中,大部分租赁物出现了名称相同、数量相同,仅租赁物价值等描述信息不同的情况。由于原告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在后,且无法提供租赁物发票等租赁物权属文件,法院综合认定原告未对在先的中登网登记信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出租人而言,在开展中登网融资租赁查询工作时,如果仅以租赁物描述信息不同,就认为在先的融资租赁登记与拟开展交易的租赁物信息不同,可能面临诉讼中人民法院不确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风险。

  三、未核实承租人是否存在曾用名,且未以承租人的曾用名进行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22年修订)第29条第1款规定:“查询人可以担保人名称为检索标准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期一般在长达数年,承租人可能在此期间变更企业名称。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开展的租后管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承租人企业名称变更,也未能就承租人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办理在中登网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无法查询到承租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的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并就相同的租赁物与承租人再次开展交易,从而产生权利冲突。在上述情况下,究竟是在先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的出租人存在过错,还是在后未能就承租人的曾用名、现用名进行全面查询的权利人存在过错,似乎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出租人从审慎角度出发,就承租人是否存在曾用名、曾用名是否存在融资租赁或其他权利登记均进行查询。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撤XX号某银行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纠纷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的规定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银行仅以抵押人的现用名为关键词进行中登网查询,远未达到尽职调查、严格审查之程度,存在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案情简介:2014年1月3日,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石化集团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某石化集团公司当时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山东A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日,某金融租赁公司就上述融资租赁交易办理中登网登记,承租人名称登记为山东A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6日,某石化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由山东A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B有限公司。但某金融租赁公司未在中登网相应办理融资租赁变更登记。

  2016年1月19日,某石化集团公司将相同的租赁物抵押给了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名称为山东B有限公司。

  20116年10月14日,因某石化集团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某石化集团公司。在上述诉讼过程中,某金融租赁公司、某石化集团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某金融租赁公司有权取回租赁物并就租赁物变现所得价款赔偿出租人租金损失等。

  2018年10月12日,某银行作为第三人起诉某金融租赁公司、某石化集团公司,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某金融租赁公司有权取回租赁物的相关内容。在该案中,某银行主张其就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时,已经就山东B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融资租赁登记进行了查询,且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某银行依法享有抵押权。

  法院观点:《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第3条进一步明确,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上述通知公布于2014年3月20日,原告某银行作为专门从事资金融通和具有相当风险评估控制能力的商业银行,其在与被告某石化集团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6年1月12日)时理应知晓上述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

  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通知已明确商业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并列明具体的审查方式,抵押物权利人的名称及变更情况当然应包括在审查范围之内。即便原告通过公示系统进行过查询,但仅以“山东B有限公司”为关键词,也远未达到尽职调查、严格审查之程度。况且,其并未提交相关严格审查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作为商业银行,原告某银行未按照相关要求对抵押物情况实施严格审查,明显未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的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由于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某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民事调解书》申请过强制执行,某银行作为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相较于普通的民商事诉讼纠纷而言,存在较大的胜诉难度。从本案“本院认为”的表述来看,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对银行办理融资租赁查询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实际上认为某银行有义务在办理中登网融资租赁查询时,同时就山东A有限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融资租赁登记进行查询,才属于进行了合理审查,是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四、未注意中登网的动产抵押查询功能,未就租赁物是否被设定动产抵押进行查询

  已经失效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修订)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普通动产的抵押登记应当于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实务中,对于租赁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登记问题,由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一般仅公示抵押权人、登记编号、登记日期、被担保债权数额信息,不公示具体的抵押物信息,出租人往往需要至承租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详细查询。

  但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第2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后,普通动产抵押登记也在中登网办理。而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设定的部分动产抵押信息,目前中登网也提供查询服务。按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的说明,使用“按担保人查询”方式时,展示的查询结果页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显示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一部分显示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查询报告界面

  出租人使用中登网进行承租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公示时,往往容易遗漏点击上图有右侧的“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可能导致出租人未发现承租人名下存在被设定动产抵押的财产信息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登网“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无法查询承租人名下全部动产抵押信息。对此问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也有提示说明,可查询区间存在一定限制。就2021年1月1日之前承租人已经购入、计划与出租人开展回租交易的租赁物而言,建议出租人同时在中登网查询是否存在登记在先的融资租赁交易、动产抵押交易,并于承租人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再次查询是否存在登记在先的动产抵押交易更为稳妥。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提示查询数据区间界面

  此外,中登网的查询功能亦在不断尝试升级。例如,自2022年5月30日(周一)8:00起,中登网将提供北京市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知识产权(含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又如,自2022年7月4日(周一)8:00起,中登网提供重庆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含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权利人在办理中登网查询业务时,应当关注上述查询功能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