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常规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由承租人、出租人及汽车服务中介三方构成,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则审理法院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相应的民事诉讼,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若涉及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非融资租赁业务的前述三方当事人,是否还需依据前述规定,先刑后民?或可以刑民并行,分开审理?本文将以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为例进行分析。

  一、刑民并行、分开审理的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笔者认为,若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关于第三人的刑事犯罪,则民事诉讼程序继续推进的关键在于证明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非同属同一法律关系,且民事案件的审理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二、上海地区司法实践

  依据上海金融法院在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在未有明显涉及出租人在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项下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即使有案外第三人涉及刑事犯罪的证据,上海金融法院一般还是认定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而未支持案件当事人相关先刑后民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建议

  依据前述分析及司法案例,笔者对于涉及第三人刑事犯罪的车辆融资租赁纠纷民事案件向出租人提出如下诉讼意见,以推进民事案件的审理。

  (一)主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不涉及刑事犯罪,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出租人可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签约照片、车辆购买价款的支付凭证、承租人出具的车辆资产交付确认文件及车辆转让价款的接收确认文件,以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或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出租人已完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车辆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及车辆交付义务。

  (二)主张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依据前述,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已形成闭环的前提下,主张未有涉嫌刑事犯罪第三人的参与空间。此外,进一步主张,出租人与涉嫌刑事犯罪的第三人不存在关于刑事犯罪的“串通”行为或意思表示,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当时,并不明知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犯罪行为,以证明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因实施和参与主体不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三)主张刑事犯罪的侦查、审判结果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

  因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相应合同、文件未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租人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但刑事案件并不会影响案涉合法有效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故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结语

  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上,目前已不再是一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进行审理的局面,在涉及第三人犯罪的情形下,法院将综合考量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等因素。同时,在出租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前提下,一味中止或裁定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将损害出租人的权益,故出租人在相应的案件中,可依据相应的事实尝试主张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