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南方租赁(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永新纸业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南方租赁已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50,000,000元(相当于约170,450,000港元)向永新纸业购买该设备。

  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南方租赁与永新纸业订立租赁协议,据此,南方租赁已同意把该设备租回予永新纸业,租赁期为五年。

  根据上市规则,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得悉及相信,概无股东于融资租赁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毋须就批准融资租赁安排之决议案放弃投票。首钢控股(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及Max Same(彼等为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于本公告日期分别于489,840,710股股份及91,491,19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2.54%及7.94%,及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48%)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批准融资租赁安排,以代替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

  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安排详情之通函。
-------------------------------------------------------------------------------------------

  买卖协议

  订立协议之日期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交易之订约方

  买方 : 南方租赁,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经营之业务为提供融资租赁,包括在中国租赁飞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仪表、汽车及租赁不动产;及

  卖方 : 永新纸业,主要在中国经营纸品包装材料制造及销售业务。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得悉及相信,永新纸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交易事项

  南方租赁同意向永新纸业购买该设备。该设备为200,000吨之高档箱板纸生产线。

  购买该设备之代价

  购买该设备之代价为人民币150,000,000元(相当于约170,450,000港元),此乃经南方租赁与永新纸业在参考永新纸业购入该设备之原购买成本及近期市价,以及在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该设备之年期及状况)後,经公平磋商後而厘定。

  购买该设备之代价须于买卖协议之下列条件达成後支付:

   1. 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批准买卖协议;

   2. 订约方签立租赁协议;及

   3. 南方租赁之融资银行向南方租赁放款。

  买卖协议之代价会由南方租赁以银行借贷及/或内部资源拨付。

  租赁协议

  订立协议之日期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交易之订约方

  出租方 : 南方租赁;及

  承租方 : 永新纸业。

  租回安排

  根据租赁协议,南方租赁将把该设备租回予永新纸业,租赁期为五年,由租赁协议生效当日起计。

  租赁协议之条件

  租赁协议须待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批准後,方可作实。

  支付租赁款项

  永新纸业将按季度于首两年分八期支付等额租赁款项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于约6,818,000港元)及相关利息,并于随後三年分十二期支付等额租赁款项人民币8,500,000元(相当于约9,659,000港元)及相关利息。租赁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五年基准贷款利率加20%溢价计算;有关利率于租赁协议签立日期为5.76%,故此,租赁所附年利息会以6.912%计算。

  于整个租赁期内,永新纸业应付南方租赁总额将约为人民币179,300,000元(相当于约203,700,000港元)。

  南方租赁亦有权收取租赁手续费,即租赁本金额人民币150,000,000元(相当于约170,450,000港元)之1%,须由永新纸业于租赁协议生效时支付。

  租赁款项乃经由订约双方参考南方租赁就该设备支付之代价及可资比较融资租赁设备之有关现行市率後,经公平磋商後而协定。

  承租方之购买权

  在租赁协议之租赁期结束时,永新纸业将有权按一个象徵式之购买价人民币3,000元(相当于约3,400港元)购买该设备。

  担保

  根据租赁协议,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永发」,为永新纸业股东之一)将就永新纸业履行其于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向南方租赁提供担保。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得悉及相信,永发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之理由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及传播文化娱乐内容、提供金融服务及物业投资及管理。

  融资租赁安排乃于南方租赁之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将于五年租赁期内赚取融资租赁收入约人民币29,300,000元(相当于约33,300,000港元)及租赁手续费收入人民币1,500,000元(相当于约1,700,000港元)。

  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乃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得悉及相信,概无股东于融资租赁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毋须就批准融资租赁安排之决议案放弃投票。首钢控股(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及Max Same(彼等为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于本公告日期分别于489,840,710股股份及91,491,19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2.54%及7.94%,及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48%)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批准融资租赁安排,以代替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

  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安排详情之通函。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 指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该设备」 指 200,000吨之高档箱板纸生产线

  「融资租赁安排」 指 根据买卖协议及租赁协议之条款,南方租赁购买该设备,并把该设备租回予永新纸业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赁协议」 指 南方租赁与永新纸业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订立之协议,据此,南方租赁已同意把该设备出租予永新纸业,租赁期为五年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Max Same」 指 Max Same Investment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买卖协议」 指 南方租赁与永新纸业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订立之协议,据此,南方租赁已同意以人民币150,000,000元向永新纸业购买该设备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首钢控股」 指 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南方租赁」 指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永新纸业」 指 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