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服务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企业债权等债权,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以及合法享有的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等各类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类REITs)、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等结构化产品。鼓励民营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优质资产管理公司盘活票据、知识产权、不良及重组债权等资产,探索交易结构和模式创新,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全文如下:

  各市场成员: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部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坚持稳中求进,秉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兼顾激发市场活力与维护竞争秩序,进一步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融资服务机制,更好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举措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

  (一)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注册发行便利。民营企业注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注册评议阶段及完成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每期发行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二)发挥“第二支箭”支持作用。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三)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以及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等领域发债融资服务,提高相关发债企业项目注册发行评议服务运转效率。

  (四)鼓励市场机构加大业务投入。在承销机构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中,加大民营企业、重点领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指标权重。鼓励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对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做市。

  二、优化注册机制,提升发行便利

  (五)拓展注册主承销商团适用范围。企业开展统一注册或分品种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注册评议阶段及完成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

  涉及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的,企业应出具变更说明文件;拟新增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出具主承销商推荐函。企业应委托主承销商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发起主承销商团成员变更流程,将前述变更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

  (六)提升中长期品种发行便利。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两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如单期发行达到相应规模的,可根据现行机制选聘不超过四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境外企业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七)适用安排及规范要求。已完成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的项目、受理过程中项目、注册过程中项目、拟新报送的项目均适用本通知注册发行优化安排。

  对存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情形的企业、承销机构等,交易商协会可采取限制相关企业、承销机构适用本通知及其他注册发行便利机制的自律措施。

  (八)推广“常发行计划”使用。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使用“常发行计划”信息披露模式,提升多次发行企业的注册发行、信息披露便利。

  三、积极推进创新,满足多元需求

  (九)积极服务绿色及转型发展。鼓励和引导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持续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或转型债券,进一步满足高碳行业转型资金需求,通过机制设计和募集资金用途推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

  (十)支持企业盘活资产实现融资。积极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企业债权等债权,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以及合法享有的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等各类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类REITs)、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等结构化产品。鼓励民营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优质资产管理公司盘活票据、知识产权、不良及重组债权等资产,探索交易结构和模式创新,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十一)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技型企业注册发行主体类科创票据,支持各类企业注册发行用途类科创票据,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丰富科创票据结构设计,满足科技型企业股权性资金需求,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

  四、拓展业务模式,便利投资交易

  (十二)鼓励多元化增信发债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在提供承销服务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通过配套开展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服务延伸业务链条。鼓励专业信用增进机构等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工具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十三)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引导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积极规范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做市业务,鼓励积极为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机构债券等各类品种做市。支持市场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机构债券等各类品种回购交易。

  (十四)便利定向投资人业务。支持定向投资人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信息披露服务系统获取定向工具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鼓励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及时将定向工具回售、赎回、持有人会议、付息兑付等安排告知定向投资人。

  五、提高服务质效,便利规范展业

  (十五)“开门办业务”便利沟通咨询。企业、主承销商等市场机构可通过010-66538255(注册办公室)、010-66538202(市场创新部)、010-66538301(国际部)咨询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事项,可使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或“NAFMII之窗”APP“注册发行”栏目及时查询项目基本信息、注册进度、注册结果等。

  (十六)“服务送上门”提升满意度。优化会员服务信息直通车机制,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介培训,及时响应会员需求、回应市场关切,切实提升会员和市场满意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律管理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举措》(中市协发〔2022〕50号)中关于相关主体信息披露、印鉴使用优化要求不再适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