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公司年报显示,其财务报表营业外支出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所致。该公司当年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是根据对该公司前五年至前三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该租赁公司存在利息支出分配不合理的情况,造成了少申报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某稽查局核定的利息分配方法,该租赁公司需就稽查局抽查的两年期间以及该公司自查的后续三年期间合计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税额约1,779万元,并相应缴纳滞纳金约386万元。

  上述案例中,由于租赁公司利息支出分配方法不合理,导致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融资租赁公司为何需要分摊利息以及不同的分摊利息的方法为何会造成应缴增值税的差异?下文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融资租赁公司差额抵减征税政策适用情况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该销售额作为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基数。

  对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主要涉及的业务类型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简称直租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简称回租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和6%。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兼有以上两类业务的话,都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然而由于租赁公司的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往往无法做到一对一精准匹配,所以当期对外支付的利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适用于不同税率的业务上。该比例分配方法即为企业利息支出分配方法。

  在不同的利息支出分配方法下,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支出在适用于不同税率业务的类型下,对租赁公司来讲受益程度是不同的。但是对于该利息支出分配方法,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公司利息分配方法及其影响

  目前在实操中一般有如下三种利息支出分摊方法:

  第一种是“回款现金流分配法”,即按不同业务类型当期回款现金流占总计回款现金流的比重计算分摊应扣除的利息数额。

  第二种是“营业收入分配法”,即按不同业务类型当期营业收入占总计营业收入的比重计算分摊应扣除的利息数额。

  第三种是“纳税申报表分配法”,即按不同业务类型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占总计业务申报表销售额比重计算分摊应扣除的利息数额。

  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上述三种分配方式的差异,下文通过举例的方式对不同利息分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额影响进行分析。

  假设租赁公司当期的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的回款本金均为1亿元,利息均为500万元,在上述前两种分摊方法下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的分摊比率为各接近50%,但是在第三种分摊方法下,由于直租业务的销售额为租金总额,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仅为利息,因此在第三种分摊方法下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的分摊比率则各为95%和5%。

  假设企业本期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考虑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的适用税率分别为13%和6%之后,前两种利息分摊方法会比第三种利息分摊方法少抵减增值税约8万元 ,相应需要多缴纳增值税金8万元。

  ※注意:

  方法一和二的增值税抵减金额为:300*0.95*13%/(1+13%)+300*0.05*6%/(1+6%)≈34万元。

  方法三的增值税抵减金额为:300*0.5*13%/(1+13%)+300*0.5*6%/(1+6%)≈26万元

  差异金额为:34万元-26万元=8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利息支出分摊方法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为了避免稽查局核定的利息支出口径与企业自行选择的口径存在较大偏差,融资租赁公司可定期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确定本企业的利息支出分摊方式,避免产生税务滞纳金的情况。

  实务中由于有的主管税务机构会答复由企业自行选择与本企业经营实质相符的利息支出分配方式,企业可选择较为谨慎的利息支出分配方法,并妥善保存好利息支出的相关原始凭证和计算依据,避免后续的税务稽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