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九十六次会议、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 51%股权比例为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洋公司)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294.4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2022 年 12月,樟洋公司完成股东持股比例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持有樟洋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为 74.52%。经与上海电气融资租赁协商,樟洋公司各方股东均需按变更后的股权比例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公司按 74.52%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863.08099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23年8月24日召开完成的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樟洋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2003 年 8 月 2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5456XM。
法定代表人:王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14,285.04 万美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雍景花园路 4 号。
经营范围: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 74.52%股权,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22.34%股权,东 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持有 3.14%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按 74.52%的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与上海电气融资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863.08099 万元,并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主债权本金: 公司按 74.52%的股权比例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863.08099 万元。
(三)担保范围: 上海电气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的 74.52%,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金)、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补交的税款等)。
(四)保证期间: 按照原《保证合同》执行。即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经债权人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行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樟洋公司自 2008 年改用天然气发电以来,经营现金流正常,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2018 年 7 月底,樟洋公司“西二线”接气工程已通气,实现了双路气源供应,较之前燃料成本降低,盈利能力提高。
本次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樟洋公司各股东方按变更后的股权比例、《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债务本金总额进行的担保范围变更,目的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正常履行。樟洋公司参股股东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均同意按变更后的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同意公司按74.52%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与上海电气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63.08099万元。
(二)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担保(含本次担保)情况如下表:
项 目 2023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1,059,075.43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 22.93%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向控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未对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司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