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8号文一出,融资租赁行业惶惶然。
业内思考最多的不外乎非售后回租——直接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尤其是直接租赁如何操作落地,如何营销拓客。
今天此文简单分享一下笔者理解的直接租赁业务操作规范。直接租赁操作方面不外乎两方面:操作模式和交易结构。
操作模式
操作模式层面,笔者认为直接租赁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三方购买模式,二是三方委购模式。
三方买卖模式:业内一般采用三方购买模式操作直接租赁。
此种模式下,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签署买卖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要求向供应商付款购买承租人指定设备,供应商开具设备增值税专票至出租人(所有权及发票为出租人),同时根据合同要求交付设备至承租人处,并向承租人履行出售方关于产品交付、安装、质量、售后等相关的全部义务,承租人验收并使用设备。其后承租人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租金至出租人,出租人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票至承租人,直至合同履约完毕,出租人以名义货价出售设备至承租人。
三方委购模式:早在2010年前后有操作类似模式,时至今日不知市场是否还有类似操作模式,个人认为可行,但司法实操层面尚没有见到明确肯定或明确否定的案例。
目前该模式最大问题在于税项流转环节。2010年前后尚未营改增试点,税制与目前大有不同,此种模式仅做探讨交流,目的是针对直转回方面是否可借鉴之处,有经验者欢迎交流。下文描述的三方委购模式已按照目前税制进行调整,设备购买及租金均开具现行税制下发票。
此种模式下,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签署买委托购买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要求向供应商付款购买承租人指定设备,供应商开具设备增值税专票至承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发票归承租人),同时根据合同要求交付设备至承租人处,并向承租人履行出售方关于产品交付、安装、质量、售后等相关的全部义务,承租人验收并使用设备。其后承租人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租金至出租人,出租人开具租赁本金收据及租息部分的增值税普票至承租人,直至合同履约完毕,出租人以名义货价出售设备至承租人。
个人认为,该种模式下,物权归属应无法律障碍,但税务上是否具备可行性有待尝试,也是需要业内思考、交流,尤其是有操作经验的实操人士的经验分享。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方面也比较简单,交易分为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
租赁购买环节
购买环节签署三方买卖合同,约定买卖交易方案,具体包含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方式、质保等方面要求。
设备价格确定相对比较简单,承租人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一般作为旁观者。但特别警惕的是:出租人在此过程并非无所事事、毫无参与!出租人必须对双方达成的价格审慎审查,作出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是否存在骗贷风险。
例如十万设备,承租人与供应商联合作假,作价百万达成交易,双方利益分配,套取甚至骗取租赁公司资金。
如出现价格大幅偏离,租赁公司应立即停止业务;如出现价格小幅偏离,租赁公司可通过设置设备首付款(首付租金)进行调整。
如何设定?设定设备总价款一百万元整,要求设定设备首付款20%(即二十万元整),融资租赁金额为设备总价款的80%(即八十万元整)。此种情况下,承租人至首付款20%至设备出卖人或支付出租人转付出卖人,款项视同出租人支付用于设备首付款,其余款项由出租人支付出卖人。税票方面,设备出卖人开具全额发票给出租人,出租人收到设备转付设备出卖人或承租人直接转付设备出卖人且承租人出卖人双方一致确认款项视同出租人支付后开具首付租金发票至承租人,其后根据租金支付开具租金发票。
基于此,笔者认为不论最终是否同意按照设备总价款全额提供租赁融资,但对设备价值和首付款的审查环节必不可少,且需要审慎评估审查。实际上设备首付款是设备买卖环节调整杠杆和融资额的手段,而风险金是租赁环节调整杠杆和融资额的手段。两层调整才能使租赁物充分发挥风险缓释作用。
付款方式是付款进度安排。例如三五二,签约付30%,进度款50%,交付支付尾款20%。
付款方式显示了供应商的市场地位,先付越多市场地位越高,相应设备保值性能越高。后付越多,采购交易环节的风险越低,例如先货后款或者现货交易避免了采购风险(支付货款后供应商经营问题而无法交付且无能力退还货款)。
因此公平交易期间,可采用设置按生产进度付款,例如造船行业。
支付方式是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中包括汇付、信用证、汇票等,国内一般是现汇或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不错的支付方式,实际上是支付出票人的信用。
交付方式是约定设备的交付责任及交付地点。
国际贸易交付方式较为复杂,例如工厂交付、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船上交货等等。国际贸易中因涉及到在途风险承担者及保险安排,其交付方式复杂得多。而国内交易简易得多,一般为买受人指定地点交付,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且出卖人多负责安装调试。
在途风险也是直接租赁业务中必须考虑的风险,虽然相关风险总体较小,但因设备不同,风险有较大的区别。因此针对不同设备作为租赁物,要因物不同而区别对待。必要时投保。
质保由设备出卖人对承租人直接承担,承租人可根据设备属性要求设置质保金,多为5%。设置质保金时,须明确约定质保金的设置不影响设备权属。或出卖人额外支付承租人设备款5%的资金,作为质保金。
租赁环节需要关注起租作业和租赁方案设置。
起租作业往往被忽视,但起租环节客观存在。设备交付后经承租人验收合格,承租人出具交付验收相关文书,租赁物起租,租赁关系达成。
合同签署生效,出租人支付第一笔设备款至起租之日,是设备的采购建造期。设备采购建造期,因租赁物实际不存在或未交付,租赁物关系不成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资金占用支付租前息(不开具租金发票)。
设备采购建造期的设置有其必要性!尤其在设备采购建造期超过第一个租赁期间的情况(如果设备采购建造期远远短于第一个租赁期间,则可不设置)。个人认为设备采购建造期和租赁期间业务性质不一致,账务处理及风险特征存在较大差异,税务处理极大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面临税务风险),因此极有必要设备采购建造期。
设备交付最好实施见证交付。如确实无法见证交付,则须在设备交付后尽快落实现场租后管理,并对租赁物进行盘点(大概盘点,大数符合),防范骗取资金风险。
极端情况,在出卖人与承租人存在关联交易时,此风险将会极高!!!前期如果未发现此情况,在起租前发现此种情况,必要中止交易再次进行风险审查。
交付即起租,不论设备是否正式投入运营。交付后可能因为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不能立即进入生产阶段,但起租并非以设备投产作为标准。设备能否尽快投入运营确实是项目的重要风险特征,但起租与之无关。这不意味着不去关注设备是否及时投入运营,相反应该极为关注,必要时进行现场租后管理并在设备投入运营后获取相关文书(例如光伏电站并网相关资料,并进行权益质押)。
租赁方案设置
租赁方案设置也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工作。租赁方案设置需要根据出租人流动性及承租人信用风险情况设置。
出租人需要流动性时,不妨设置一定比例风险金,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自由资金。承租人信用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但仍然略高,可设置一定比例风险金。
风险金的设置进一步缩小风险敞口并缩减设备融资比例,也变相提高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租赁方案的其他要素与回租业务基本一致,但需要关注的是设备购买环节的发票税率对收益的影响。例如买卖环节收到普票,租赁环节开具专票,此时不考虑税率的收益较实际收益有大幅虚增。此种情况切记计算去税收益。
交易安排相对简单,关键是在合同中予以落实。
至于直接租赁的获客没有任何捷径,笔者认为回租业务资源多、业绩达成优异的业务大佬,其直接租赁业务资源、业务达成也必然不会逊色。只是由于直接租赁涉及到企业投资,投资决策、前期准备、设备订购生产均需要一定周期,因此直接租赁的达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长期的跟踪关注。
对直接租赁理解深刻对业务的达成有极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