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系舶来品,自引入到逐渐普及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逐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作用。但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产品推广的过程中,过分强调“融物替代融资”的特点,以及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牵引,导致很多行业从业人员坚定的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就是资金融通业务。并且在近十余年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类信贷”异化趋势中,这种认为融资租赁带有资金融通性质的认识大有作祟的成分。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物替代融资”的特点,并不是指融资租赁业务就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而是指通过直接融物达到了先融资再购买,最终拥有标的物的效果。在最近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定义条款内,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更容易引发行业对融资租赁业务本质的认识混乱和对融资租赁不同交易阶段的定位混淆。因此,有必要回归到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

  融资租赁的产生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将赊销贸易与传统租赁进行集成创新,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系列改造,从而形成了新的交易模式。尤其是针对设备资产的销售业务,实现了市场参与方的多方共赢。

  在设备资产赊销交易中,基于供应商对采购商的信任,允许采购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采购款或为采购商提供一定时间的账期。严格意义上讲赊销业务带有一定的贸易融资性质,毕竟在交易执行过程中,没有要求采购商一次性支付全部采购款,而是给与分期或账期的交易条件,降低了采购商的资金支付压力。从采购商的角度看,相当于省去了从外部融入资金用于支付设备采购款的经营动作,虽然没有借贷资金进账,但是取得了跟借贷一样的效果。

  但是赊销交易之于设备供应商存在重大影响,一是赊销虽然能够促进销售,但是造成销售回款效率降低,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赊销规模越大,企业流动性越差,甚至可能被应收账款拖垮。二是赊销业务存在信用风险,一旦采购商无力或不愿支付采购款,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形成实际损失;三是赊销属于销售行为,一旦交货,设备所有权即转移给采购商,当出现信用风险后,供应商无权通过取回设备再处置来降低损失。因此设备供应商迫切希望引入新的参与者,并搭建新的交易模式来降低经营风险。传统租赁业务的租金分期特点以及能够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功能,能够很好的弥补赊销业务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缺陷,因此,两种交易结构结合,进行集成创新,才衍生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但交易流程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每个交易阶段的法律实质不同。

  融资租赁交易分为三个连续的交易阶段。相互联系,互为因果,不可拆分。

  第一阶段是销售,即设备供应商将设备资产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融资租赁公司采购款,开具设备销售发票,并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向其指定的收货人交付相应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之所以开展此笔采购业务,根本原因在于承租人对其有明确的租赁需求,并且由承租人指定了设备供应商及选择了相应设备(即租赁标的物)。

第二阶段是租赁,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将采购来的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是在租赁期内保留了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实现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两权分离。承租人享有租赁标的物的平静占有权,但相应的承担依约支付租金的责任。租金的确定建立在双方协商能否满足出租人的投资回报要求基础上,可以是固定租金,也可以是采用确定利率,按照资金占用时间计算租金的方式。相应的租赁期限的设定与投资回收周期相关。

  第三阶段是资产处置,即当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要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处置,处置的方式有承租人留购、承租人续租和租赁物取回再处置三种方式。按照租赁的经典要义,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首先有权取回租赁标的物,而后通过自身渠道对租赁物进行处置(包括报废、变卖、出租等方式)。但是可以根据与承租人的约定,调整相关的处置方式,亦即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由承租人留购,则相应的省去了履行租赁物交还的动作。但是其中却包含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人再因留购又交付给资产受让方的逻辑,即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先要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人,而后因为双方存在留购约定,出租人再将该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这个过程中出租人已经转换为交易中的资产处置方,承租人转换为资产受让方)。经营动作可以合并,但是其内在的法律逻辑不能就此省略。

  从以上交易过程来看,融资租赁所体现的功能是多元化的,但是是针对不同的参与者,表现出不一样的功能。

  首先,对于设备供应商而言,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设备促销服务功能,大大的提高了产品的销量。同时又规避了赊销业务带来的弊端,实现了销售回款,省去了应收账款追索的麻烦。

  其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因承租人明确的租赁需求而出资购买租赁物,并通过租金方式回收所有投资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是典型的投资功能。直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向承租人提供资金,两者之间不存在资金融通的交易行为。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支付了资金,但是该笔资金的性质是设备资产的采购款,而并不是借款,两者之间同样没有资金融通的交易行为,而是买卖行为。

  最后对于承租人而言,因直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所有权,省去了向外部金融机构借贷再去购买相关设备的经营动作,并且在约定留购的前提下,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实现了对设备资产的最终占有,因此有了融物替代融资的功能。这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广义上的资本运作方式,并不代表融物行为就是融资行为,融物和融资在内在逻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样是分期支付,但支付的资金性质完全不同,借贷关系下支付的是本金和利息,融资租赁关系下支付的是租金。也因此支付方收到的票据也不一样,借贷关系下收到的是利息发票,融资租赁关系下收到的是租金发票。

  融物和融资更深层次上存在逻辑先后,经济发展史中是先有物物交换,在没有货币的情况下,就存在融物行为。而后因为有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或者以货币作为交易契约,以其作为媒介加快了物的流通效率,扩大了流通范围。因为货币的出现使融物行为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无限扩展,而且纯粹的资金的融通就形成了融资,融资行为的出现也使融物行为更加的复杂,但是不能据此认为融物行为具有融资性质。

  再举例来说,如果拿讨钱和讨食这两种行为来对比,在行为上无论是讨钱还是讨食都是乞讨。区别在于,讨食的,施主施舍什么食物就吃什么食物;讨钱的,想吃什么食物或者讨来的钱买得起什么食物,就拿钱去买什么食物。从行为的结果看,都是能够实现填饱肚子的目的。但从乞讨动作开始到最终实现填饱肚子的目的的过程却差异较大。讨食的过程相对简单,施主甚至可以直接看着乞丐把食物吃进肚子;但是讨钱的却不同,乞丐乞讨的时候是不是饿,什么时候去买食物,买了什么食物;什么时候吃了食物又或者是不是拿钱买了食物,是不是把钱又给了别人等等这类情形都可能存在,施主基本上对施钱之后的过程不可控。那么能不能说施舍食物跟施舍钱财是一回事儿呢?或者说施舍食物也有施舍钱财的性质呢?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上看,是建立在设备资产销售或盘活的基础需求上,融资租赁公司介入交易链条,通过出租方式所开展的投资活动。我们不能因为舶来品的翻译过程中有“融资”二字或者基于承租人以融物替代融资的资本运作安排,就认定其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这与推动行业回归本源无益,与行业找到自身的特色发展之路无益。

  以上浅见,请行业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