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
自去年国资委“十不准”后,证监会条线也开始对通过供应链金融及保理进行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实施打击。
实际上,本次监管意见所提及的相关内容,在之前的证监会处罚中已有所涉及,可为保理行业内的同仁提供借鉴。
一、假出表保理业务被处罚
2020年10月13日,证监会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其中提及:“2017年12月14日,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工程公司)与深圳前海石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泓保理)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际工程公司将对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等的39笔合计人民币2.32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石泓保理,由石泓保理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服务,保理融资款总额为2.013亿元。经查,该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发生实质转让,石泓保理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实际由神州长城及其关联方提供。
通过上述虚构保理业务,神州长城虚增2017年利润总额4,319.42万元,导致神州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交易架构为虚假出表,上市公司子公司国际工程公司通过与石泓保理签署出表保理合同,将其对多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2.32亿元转让至石泓保理,获取融资款2.013亿元,实际上融资款系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其中虚增利润4000余万,系以高于应当减值后的应收账款账目金额的保理融资款收入实现。
二、保理公司虚构保理业务增加上市公司收入及利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就易见股份下属深圳滇中商业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通过虚构基础交易合同、单据等,开展保理业务,虚增保理利息及服务费收入。
除此之外,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同样显示,通过虚构商业保理业务,增加收入及利润规避退市。
三、通过保理开展不合规关联交易且未予以信披
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显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组织虚构采购合同,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为关联方提供保理融资7000万元,且未予以披露,构成非经营性占用。
首先,虚构基础交易开展保理业务本身即行业监管的重要打击对象。其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交易所规则予以披露,在注册制实施的大背景下,对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向中小股东展现自身经营状况的重要方式,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