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推进融资租赁纠纷诉源治理”研讨会在上海浦东法院召开 |
发表时间:2024-5-7 20:1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344 |
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开展融资租赁纠纷诉源治理,近日,我院与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管理局在浦东法院 陆家嘴金融城 金融纠纷治理法官工作室联合举办“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推进融资租赁纠纷诉源治理”研讨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包晔弘,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张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梁庆出席研讨会。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上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三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等单位的相关领导,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证机构、调解组织代表、融资租赁企业代表等80余位嘉宾参加研讨。 包晔弘副院长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她提出,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诉讼需求与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如何让诉源治理在融资租赁纠纷化解方面取得实效一直是我们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期待本次研讨会通过多方的智慧碰撞,凝聚纠纷妥善处理的共识,以协同共治理念构建融资租赁纠纷诉源治理新格局。 张斌副局长指出,基于当前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和融资租赁纠纷多元化解需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调解资源的投入,推进调解组织工作机制完善,探索建立专、行业金融纠纷调委会即浦东新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商事调解在前、人民调解兜底”的良好局面。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合作,共同推进专业化调解员的队伍培育,加强法治宣传,为融资租赁企业合规经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指引。 梁庆副局长表示,当前陆家嘴区域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大多具有深厚的产业背景,深耕产业发展、服务集团主业,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本次研讨及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条款的发布,有助于加强市场主体与人民法院、监管机关、专业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的对接沟通,发挥“业界共治”的资源整合优势,进一步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徐文海副教授提出,在我国金融领域多元解纷体系构建中,首先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尤其是商业化商事调解组织的重要作用,由市场承担起应有的解纷成本;其次,金融行业监管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担负起责任,促进金融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第三,司法裁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多元解纷体系中要为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提供法律支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对邀请调解组织相关调解协议进行类型化处理。 市人大代表、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坚就法院如何推动融资租赁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对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梳理,针对不同业务预先制定要素式审判模板,简化诉讼流程;二是加强数字赋能,对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审判;三是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和律师调解等渠道,多管齐下协同推进纠纷化解;四是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提升诉前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会上,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程畅、市金融管理局监管三处副处长郭映莲、区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综合监管处)处长余佩珍、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宏伟,以及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分别围绕监管服务举措、公证功能发挥、调解组织建设、融资租赁行业期待等议题作交流发言。 最后,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沙洵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会以融资租赁诉源治理为议题,是贯彻落实市委相关工作要求和推动《上海市促进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诉前化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浦东法院是本次推动市融资租赁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试点法院之一,希望浦东法院金融庭担负起职责使命,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也期待各方携手,共同促进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 研讨交流前,浦东法院副院长包晔弘向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发放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条款(一)》。针对金融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浦东法院金融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平等保护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导向,以纠纷的预防化解为目标,形成了第一版“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条款”。示范条款的发布受到与会业界代表的热烈欢迎。 会上,浦东法院金融庭还通报了浦东法院202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变化态势和主要特点,并就进一步优化融资租赁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推动纠纷便捷有效化解提出建议。 下一步,浦东法院将继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成果转化成推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的实践,继续加强与融资租赁监管机关、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等沟通与协作,将融资租赁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努力绘就司法服务保障金融业发展的新“枫”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