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因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拟罚款金额合计达2300万元,并有2人拟被十年以上市场禁入。
经查,锦州港为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宁波朗逸、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四年间累计虚增收入约86.24亿元,累计虚增利润约1.79亿元。其中,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虚增收入约21.2亿元、39.47亿元、24.82亿元、0.75亿元,分别虚增利润0.21亿元、0.39亿元、0.44亿元、0.75亿元。
最新年度报告显示,锦州港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8.16亿元,同比下降4.79%,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57亿元,同比增长53.64%,资产负债率为60.24%,较2022年下降了1.53个百分点。
锦州港及其关联方融资租赁业务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共有19家融资租赁企业与锦州港及其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累计41次,其中未到期业务有33个,且这19家公司目前与锦州港公司及其关联方均涉及未到期业务。
今年4月底正式落地的退市新规严设多项指标,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之时要通过指标预警、项目排查、风险评估等多种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主动识别和应对,持续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风险和效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更应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通过合规风控管理、内部控制、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打造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做到从源头严堵风险管理漏洞,实现风险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的统筹兼顾和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