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保理

  PART 01 前言

  2023年2月20日,成都中院公布的《成都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6:黄某某诉某保理公司“医疗美容”保理合同纠纷案,近日又入选了四川高院公布的《2022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了保理实务界和法律届的热议,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二审改判率极低的司法背景下,该案例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一致,但法律关系认定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一审全部支持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和违约金,二审则全部驳回。相较而言,一审的裁判理由更符合常规保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认定;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似乎更“牵强”,而该案例竟又二度入选典型案例,对四川全省乃至全国均有着重大影响力。

  二是,在产能过剩和资本过剩的市场背景和趋严的保理监管环境下,很多保理公司转型甚至押注消费分期保理赛道,已投入较大的资金人力等成本搭建平台系统,与本案例的“医美保理”均存在着to C端、利用大数据系统额度审核风控前置、保理业务小额分散、保理费率绝对数值较其他保理业务高、逾期坏账率可控等共性,难免对号入座,对消费分期保理业务前景忧心忡忡。

  该案例发布后,保理实务届议论纷纷,但多是围绕该案例所载的二审判决书内容进行讨论分析,如前所述,该案例一审判决理由更显“正常”,二审判决理由反倒“异常”,从这个角度溯源恐难找到根本原因。但从法院司法裁判的思维方式来看,法官也是先有了观点,再找论据,因此,找出成都中院该观点的形成过程,才能找到症结所在,进而把握该案件的检验和启发。

  PART 02 案情简析

  经对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1)川0191民初7074号、(2021)川01民终17665号)进行梳理,本案的基本案情、一审及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提炼、分析如下:

  (一)案情简要

  1、2019年11月3日,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辰保理”)、重庆倾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倾心医美”)与成都碧优缇科技有限公司(“碧优缇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通过碧优缇公司运营的美芽分期平台,天辰保理受让倾心医美对医美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债权,按消费金额的40%提供保理融资(单笔封顶2万元)。消费者回款本金的60%由天辰保理收回后,剩余回款本金的40%结转至倾心医美。

  2、2019年12月24日,碧优缇公司、天辰保理、倾心医美、黄某签订了《医美分期居间服务协议》、《医美保理合同》及附属《保理服务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达成如下交易安排:(1)天辰保理通过对黄某的资质审核后,倾心医美与黄某达成医美服务协议,服务费为7万元;(2)倾心医美将对黄某的医美服务费应收账款转让至天辰保理,黄某确认转让事实;(3)黄某分24期按月向天辰保理偿医美服务费和每期210元保理服务费,向碧优缇公司支付每期930元的居间服务费。

  3、2019年12月25日和2020年4月30日,倾心医美为黄某提供医美手术服务,2019年12月27日,天辰保理向倾心医美支付2万元保理融资款。

  4、2021年3月30日,因黄某未偿付任何款项,天辰保理诉至法院要求偿付全部消费款金额及违约金。

  (二)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案涉保理业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不属于借贷合同;且将有债权属于可转让的应收账款,仅是在债权转让的权利变动时间点与现有债权的转让有所区别,不会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据此判决支持天辰保理的全部诉请。

  (三)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成都中院认为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反应的真实意思,合同真实目的及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合同的性质。

  认为保理不创设信用,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是保理成立的前提,而案涉业务中天辰保理不仅参与应收账款的形成,甚至对应收账款的产生具有决定性影响,与保理立足于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定位不符。本案天辰保理自行审核消费者资质并决定是否提供分期付款融资,案涉医美保理合同的真实目的系天辰保理为消费者提供零首付分期付款的医美消费贷款。

  进一步的,成都中院认为天辰保理超越了法律特许经营范围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改判一审判决,驳回天辰保理的全部诉请。

  PART 03 医美保理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分析

  就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分析来看,更应结合该案例作出的司法背景、案涉医美保理业务交易条款、“医美贷”的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状况等综合来审查溯因。

  (一)该案例出具的法院审理背景分析

  笔者经研究检索,在成都中院于2022年3月16日对天辰保理作出该案二审判决书时,几乎同一时间,2022年4月18日对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中尚保理”)亦出具了医美保理类案判决(案号:(2021)川01民终18543号,“中尚医美保理案”),更巧合的是,经检索研究发现,两家保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同一人,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2023年6月8日,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以“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审判程序限定至“一审”,即检索得到536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即本案的一审法院,“成都开发区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其中228份判决书(保理公司的消费欠款和违约金诉请均获支持)、12份民事调解书、249份撤诉裁定书。据此可推断,天辰保理在成都开发区法院中获得司法支持的医美保理合同案件达465件。

  同时,以“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审判程序限定至“一审”,审理法院限定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检索得到:

  1、352份成都开发区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其中139份判决书(保理公司的消费欠款和违约金诉请均获支持)、167份撤诉裁定书。据此可推算,中尚保理在成都开发区法院中获得司法支持的医美保理合同案件达306件。

  2、103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其中97份判决书(保理公司的消费欠款和违约金诉请均获支持)、5份撤诉裁定书。据此可推算,中尚保理在自贸区法院中获得司法支持的医美保理合同案件达102件。

  据此,两家关联保理公司在成都中院辖区的医美保理案件审理情况统计如下:

  由于保理业务出现违约、多元化保理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布,均存在较大的偶然性,由此可见,案涉保理公司业已开展了为数众多的医美保理业务,且相当数量的类案已纳入成都中院的管辖范围。

  (二)本案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分析

  案涉医美保理被二审成都中院改判认定为“医美贷”,因此,从微观层面,即交易结构安排以及合同条款权利义务角度解析案涉保理业务,挖掘业务背后的商业本质。

  一是从业务发起角度,从天辰保理、倾心医美与碧优缇公司订立的框架合作协议,以及三者与黄某之间的相关协议可知,天辰保理是否同意叙作保理业务,对于倾心医美是否为黄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且案涉医疗美容服务系“零首付”,存在一定的创设信用和诱导消费。二是融资费率角度,案涉医疗美容保理业务存在畸高保理服务费、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安排,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与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之间关联性较弱。

  (三)二审判决出具和入选典型案例时的医美贷监管状况

  案涉消费分期保理业务所涉的医疗美容行业乱象及监管趋严,艾瑞咨询发布的《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显示:从2017年至今,我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一直迅速增长,2021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达到2179亿元,增长率达12.4%。医美行业迅速发展、国内医疗美容市场规模迅速扩张,行业乱象也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医疗美容领域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关注领域,尤其是“医美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备受关注:

  由此可知,医疗美容消费行业,由于乱象丛生,受到监管部门越来越严的监管,并且司法部门亦是审判数据化,案涉保理公司股权穿透审查,成都中院辖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大数据汇总,最终将案涉医美保理业务界定为名为保理,实则“医美贷”,以“低首付款”吸引、误导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超前消费,而超高服务息费而造成的大量批量诉讼进入司法审判机构。

  PART 04 建议

  (一)审慎选择切入的产业、行业

  消费分期保理以其小额分散,借助金融科技平台系统叙作,具有保理融资服务费收益可观,风险可控的优势。但保理公司作为银行与金融大类项下定位为服务实体经济,纵深扎根产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金融工具,在叙作消费分期保理时,更需审慎审查行业监管,按照更严谨的合规要求和交易结构安排开展。

  2021年1月21日发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第13、14条规定,保理公司不得创设信用,不得以在校学生或其他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个人客户为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及在长租公寓、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风险高发领域审慎开展保理服务。2022年6月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风险提示》亦规定在医疗美容、教育培训、长租公寓、汽车租赁等领域开展涉个人客户的类消费分期业务时,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如案涉医美行业,还需审查交易合作方医美机构是否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是否有《医师执业证书》、所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是否符合《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以及医美产品是否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登记等。

  (二)司法穿透式审理,司法裁判与产业政策、金融监管之间的联动性愈来愈强。

  案涉医美保理案的二审裁判结果全然变更,背后的司法意义远非独立事件。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强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并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规定纳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

  从上述两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来看,对于当前层出不穷的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违法违规、扰乱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交易行为,穿透审查、厘清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以认定业务协议的效力。“穿透审查”的司法审判与“穿透监管”的金融监管相辅相成,实践金融法治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打磨系统,风险等级实时评估,避免平台颠覆式风险。

  消费分期保理业务场景金融中,即使风控、合同审核没问题,缺少了行业合规性可行性的审查,即会出现整个平台系统遭遇否定性评价的风险。

  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仅需符合法律法规、产业行业政策的规范,还需结合司法审判动向,实时更新交易合同文本、梳理业务流程、更新平台业务风险措施。如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应用视觉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AI算法等技术手段,在非结构数据处理、数据自动解析、人工智能风险提示三个阶段探索创新,打造全流程数字金融风控管理系统。

  通过AI视觉识别,辅助财报、流水自动识别,将非结构化文字信息转化为结构化报表数据,提升分析操作时效;通过接口、大数据、AI等技术手段,将征信、中登等标准化信息解析后自动分析关键要素,快速过滤负面或风险信号;通过对外部数据接入核查司法、工商、舆情等,智能解析整合提示形成多维度信用评价报告,助力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