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永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晟”)拟与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内蒙古永晟用自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海发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18个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能”或“公司”)与海发租赁拟签署《保证合同》,为内蒙古永晟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40.3万元。持有内蒙古永晟10%股权的少数股东聂海朋与海泰新能拟签署《个人股东反担保函》,为海泰新能提供上述《保证合同》项下10%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1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35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截至目前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5,3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1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主合同项下全部租金人民币4,240.3万元,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四)部门审批情况
不适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永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旧火车站对面管委会七楼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旧火车站对面管委会七楼
注册资本:100,000,000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成立日期:2023年4月3日
关联关系:内蒙古永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海泰新能控股子公司,其中海泰新能持股90%,聂海朋持股10%。
2.被担保人信用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4年4月30日资产总额:25,201.28万元
2024年4月30日流动负债总额:16,655.52万元
2024年4月30日净资产:8,545.63万元
2024年4月30日资产负债率:66.09%
审计情况:否
3.反担保人基本信息
反担保人名称:聂海朋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内蒙古永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3、租赁物:内蒙古永晟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
4、全部租金:人民币4,240.3万元
5、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18个月
6、租赁物残值转让费:人民币100元
7、担保:海泰新能向出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承租人支付租赁物残值转让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三)反担保函主要内容
1、反担保权利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反担保人:聂海朋
3、保证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10%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一)担保原因
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原因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是为子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中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具体融资、担保事项并签署与融资、担保相关的协议等文件的额度范围以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占公司最近一
项目数量/万元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余额20,025.58 15%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保余额0 0%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0-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0-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0-
注:上述担保余额20,025.58万元,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泰电力、智能装备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余额为13,000.00万元,全资子公司海泰电力为公司承兑及保函业务提供担保余额为7,025.58万元。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融资租赁合同;
4、保证合同;
5、个人股东反担保函。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