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直租交易模式项下,因租赁物在建设期内尚未建成交付使用且租赁物后续能否按照约定完成建设并按时交付存在不确定性,故建设期内,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可能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但出租人已经完成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建设期内,亦会产生资金成本。通过何种方式在建设期内向承租人收取款项来覆盖资金成本是该类交易模式项下交易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实践,提出几种收取款项的方式及相应的风险和建议措施,以飨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据此,原则上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正式起租后才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鉴于融资租赁交易中,除“融物”外,出租人更提供了“融资”服务,故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通常约定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出租人即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开始对承租人计收租金。但在直租交易中,特别是租赁物为EPC工程的项目中,考虑到租赁物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出租人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即租赁本金)后,租赁物往往尚未建成。但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后至租赁物竣工验收交付前的建设期间,出租人实际已经承担了资金垫付的成本,故亦需要通过向承租人收取款项的方式弥补成本、获取收益并控制风险。

  但如前所述,鉴于EPC直租项目建设期内,租赁物尚未建成交付,在此期间出租人能否向承租人收取款项、如何收取款项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中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此,笔者总结了当前实践中EPC直租建设期内融资租赁公司常见的几种收款方案,并结合相关款项性质,对相关收款方案的优势及法律风险作出分析如下:

  方案1:收取“租金”

  采取该方案的出租人,仍然以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本金)的支付日作为起租日,并直接向承租人计收租金。该种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简单便捷:一方面,在法律关系上更为清晰,合同条款设计也较为简单;另一方面,也便于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主体的财税处理,避免遭受税差损失。即:直租交易下,出租人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款,并从卖方处取得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出租人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并向承租人开具13%税率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方案的主要风险在于,EPC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租赁物尚未建成交付,严格意义上,法律层面出租人尚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直接起租并计收租金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撑,也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建设期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被法院进一步穿透认定构成借贷法律关系的风险。此外,在因租赁物未建成交付、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出租人还需与承租人就前期已开具的租金发票红冲问题协商处理。

  方案2:收取“租前息”

  采取该方案的出租人,选择以EPC租赁物竣工验收交付之日作为起租日,并从起租日后开始计收租金,但考虑到起租日前出租人已经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融资本金),对于付款日至起租日间的建设期系采取收取固定利率的租前息或资金占用费方式实现收益。该种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直接避免了前述方案1中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就收取租金的法律风险。

  但该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客观问题,在对租赁物建设期收取租前息或资金占用费的交易安排下,基于款项性质,从财税角度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开具13%税率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生相应的税差损失。即使通过约定将相关税差损失由承租人负担,也增大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无法有效实现相关项目的交易目的。

  方案3:收取“预付租金”

  鉴于前述方案1和方案2均存在一定的固有弊端,对此部分出租人采用第3种方案,即在租赁物建设期内收取“预付租金”。该方案下,仍然将起租日定为EPC租赁物竣工验收交付之日,但在此之前出租人将按照租金的收取标准向承租人收取“预付租金”,即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将起租日前收取款项的性质仍然定性为“租金”,但对于所收取的款项先在财务上作挂账处理,待租赁物正式起租后出租人才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考虑到租赁物建成交付的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若租赁物无法在最晚租赁物交付日完成交付的,则“预付租金”用于冲抵相应应退还的租赁本金及违约金等款项。

  该方案,一方面在法律层面,解决了租赁物建成交付起租前出租人收取款项的法律合规障碍;另一方面在财税层面,亦实现了出租人能够对起租日前所收款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需求。在当前实践中,该方案愈发受到更多融资租赁公司的青睐。

  但无论出租人采取前述何种收款方案,均需要注意避免和防范EPC直租项目下租赁物未能顺利建成交付的风险,租赁物是否能顺利建成交付将直接影响相关项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出租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对此,笔者提供如下法律建议供出租人参考,以期更好防范和控制风险:

  1.严格控制租赁物建设期的时间长度

  出租人虽然可以通过前述方案解决建设期内收取款项的路径障碍,但从建设期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层面,建议出租人还需要严格控制具体项目租赁物建设期的时间长度。虽然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EPC类直租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的租赁物建设期有一定的容忍度,但考虑到具体融资租赁项目的交易规模、租赁期限均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租赁物建设期长度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为更好控制项目风险,避免因建设期较长而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建议出租人可参考具体项目的租赁期长度,尽量压缩建设期相较租赁期时长的比重。

  2.明确限定租赁物最晚建成交付日期

  为避免相关项目的租赁物一直未能建成,导致租赁物建设期过长或租赁物最终无法建成,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建议出租人在与EPC承包方和承租人的合同中明确设定租赁物的最晚建成交付日期,如超过该最晚租赁物交付日,将视为EPC承包方和承租人的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退还全部租赁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EPC承包方和承租人须对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控制和防范EPC直租项目的建设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