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比,对金融租赁公司甚至融资租赁公司展业将有何影响?

  《办法》涉及多处重大修改,体现了行业监管的未来趋势。其中,针对业务范围、业务模式、监管指标等方面的内容修订值得行业重点关注。

  一、拓展业务范围,鼓励金租公司扶持涉农企业

  租赁物类型直接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此前相比,《办法》不再限制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即金融租赁公司无需再关注租赁物被承租人置于哪个会计科目中,在业务操作上更加灵活便捷。与此同时,租赁物类型中增加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明确体现了鼓励金租公司扶持涉农企业的政策导向。

  二、规范联合租赁,鼓励金租公司风险共担

  两个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共同作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实践中常见的业务模式,但在过去一直缺乏针对该模式的具体规定。《办法》明确了联合租赁的操作方式,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并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三、调整监管指标,鼓励金租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拨备覆盖率是金融租赁公司规范运营的重要监管指标之一。《办法》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资产余额之比)由原来的≤150%,下调为≤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四、明确登记标准,强化租赁物所有权

  金融租赁公司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对此,《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先,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其次,如果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依法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五、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权益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利,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在实践中,对于自然人客户,金融租赁公司首先应当确保其至少具备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经验,审慎考量其是否对于融资具有“判断能力”。对于首次接触融资租赁业务的自然人客户来说,需要判断其是否已经充分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偿还租金的刚性义务以及不能偿还租金的法律后果。

  六、管理合作机构,规范渠道建设

  金融租赁公司在面向小微企业及自然人客户推介或者销售融资租赁服务时,通常需要借助合作机构进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合作机构管理要求。根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在营销获客、资产评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机构名单,并且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防范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七、规范操作细节,明确保证金收取方式

  金融租赁公司出于风险防范需要,通常会收取承租人或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方的保证金。《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保证金业务,应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不得在融资金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八、扩大监管范围,强调穿透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以设立从事特定领域〔如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如厂商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还可以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项目公司。本办法强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预计,监管未来检查将进一步强化穿透监管,如要求填报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情况表,要求完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制度等,金融租赁公司应做好相应准备。

  九、强化业务发展监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不得开展负面清单所列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不能盲目展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更好发挥特色化功能,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应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重点发展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

  从2014年到2024年,时隔十年,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金融租赁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语,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金融系统要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指明了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发力点和经济金融结构优化的基本方向。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此时,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有必要。总体来看,本次《办法》的内容张弛有度,粗中有细,既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明确了长远方向,又从具体操作上制定了详细指引,体现了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值得金融租赁行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