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公司主要从事非油炸方便面的生产销售。前不久,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条件,将一套购进的生产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5年,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公司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承租人。请问,公司需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