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案例与评述

  二、金融监管动态

  三、地方法律法规(重点摘要)

  四、重大行政处罚

  一、案例简述:抵押权与抵押物

  孳息质押权并存问题

  基本事实:不动产抵押物先是以在建工程形式抵押给了银行,并且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包含在建工程后续形成的新增资产以及孳息。该不动产建成后用于出租,抵押人将租金转让给了保理公司续作保理业务。此等情况下,若出现抵押人违约等风险问题,银行与保理公司何者可主张租金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简要评析:上述为笔者近期收到客户的咨询,在此也将相关内容与大家简要分享。

  抵押财产的孳息指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出租房屋的租金等属于物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即法定孳息,故而,上述事实中提及的不动产出租后作为保理应收账款的租金,自然也属于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财产的孳息范围。然而,抵押权设立后实现前,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此时,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但如抵押权人希望收取抵押财产孳息,则需要满足《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设置的条件,即,对于租金等法定孳息来说,除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外,与应收账款转让类似,还需要通知支付租金的债务人。在租金支付债务人未收到通知前,其已将租金向抵押人等清偿的,在抵押权人无权再收取已经清偿部分的租金[1]。但无论如何,对于在抵押权设立后的租金质权人或以租金续作保理业务的保理商而言,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等租金的优先顺位仍应则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处理,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如(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2]、(2020)最高法民申2989号[3]等,均较为明确地确认了该等观点。当然,上述事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之处值得考虑。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抵押权人未在抵押登记设立后按照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办理变更登记,将新建部分新增纳入登记范围,则理想状态下,不动产建成后整体产生的法定孳息范围大于原在建工程部分产生的法定孳息,此时保理商仍可就原在建工程部分租金之外的其他租金,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小结而言,我们认为该等问题其实是三个主体两个事实的关系,即前债权人(以登记为准)和后债权人(以登记为准)以及基础债务人三个主体,以及两个债权人分别与基础债务人构成的法律事实。对此,我们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刘贵祥在其《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对类似问题提及的基本认识,即“在实践中,登记在先的未必通知债务人在先,应收账款债务人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向保理人履行义务后,登记在先的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实际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债务人履行效力问题。债务人按最先到达的有效通知中指明的保理人履行了债务,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对其他保理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其他保理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依据《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权利顺位规则,登记在先者享有优先权,据此,先办理登记的保理人有权请求已接受债务履行的保理人将所得款项返还给自己”。因此,就本次案例的基本情况而言,若前债权人登记在先,但后债权人早于通知基础债务人,对于两个债权人之间的权利而言,则前债权人优先于后债权人,基础债务人向后债权人履行的,前债权人可向后债权人主张将所得款项返还给自己,但不能向基础债务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后债权人的款项。

  注释

  [1]如(2021)豫0303民初248号,法院认为,抵押权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租金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涉案房产的法定孳息即租金,前提是涉案房产的法定孳息客观存在且能够实际支付给抵押权人,租金支付义务人在收到抵押权人的正式通知之前以签订《保理合同》、《补充协议》等的方式将租金予以清偿的行为有效,抵押权人无权再收取已经清偿部分的法定孳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p1119,“实务中,义务人在收到通知前巳经将法定孳息向抵押人清偿的情形时而发生,本条明确了抵押权人未通知义务人,不得对抗义务人,故抵押权人无权再收取已经清偿部分的法定孽息”。

  [2]该案法院认为,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故判断另案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案涉租金,亦当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注:该条即《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因本案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在后,质权人对案涉九处房产租金收益相对于另案抵押权人不应当优先受偿。不过,本案应收账款质权虽然劣后于另案抵押权,但质权人较之于无担保之普通债权人就案涉租金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另案抵押权人的债权受清偿后上述租金仍有剩余,则质权人就该剩余部分之租金可主张优先受偿。

  [3]该案法院认为,2016年1月,抵押权人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质权人就案涉房产现时及以后租金收益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并不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质权人仅可在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租金仍有剩余时,就该剩余部分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金融监管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由于非银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五类)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风险外溢性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目前已出台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制度中均规定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未明确执行标准。为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实施精细化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本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1.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2.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3.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4.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5.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6.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业经过多年发展,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控等方面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对此,为统一规制和确定监管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和颁布该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将同时废止。该办法共9章,主要修订内容为:1.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2.强化业务分类监管;3.加强公司治理监管;4.强化风险管理;5.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6.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关于新旧管理办法的比对和基本提示请参见我们的专门文章。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通知》(金办发〔2024〕96号)

  为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机构更好发挥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功能,全力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鼓励非银机构根据自身专业特色和资源禀赋,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领域。一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自身资源禀赋更好满足企业设备更新现实需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支持科技设备、医疗设备、资源回收拆解再制造类企业设备租赁及更新需求,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国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等设备。二是支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挥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方式,满足集团下游客户对设备、消费品的采购和换新需求。三是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相关消费信贷和汽车金融服务。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加大对市政交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降低汽车消费门槛等,丰富汽车金融产品供给。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金办发〔2024〕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特色化功能,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三项附件。鼓励清单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范围。负面清单重申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

  (六)《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公布,社会公众可通过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修订内容主要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定义,明确列举七类上游犯罪,扩大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强化“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合客户尽职调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规定允许客户对此进行异议、投诉和诉讼;加强对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保护,同时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制定印发该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江黄金水道、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及进港铁路等集疏运体系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城市管网、水网建设、生态保护修复、乡村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更好支持船舶节能技术研发应用、船舶企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及其配套设施、低噪声船舶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兼具绿色与普惠特性的金融产品,优化对农户、小微企业、特定群体等的金融服务;推动构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中介服务等市场化配套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生态产品预期收益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业务等。

  (八)《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各项举措。财政部将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情况作为2023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通报了2023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查处的八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等。

  (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多项指导意见,其中,包括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进工艺流程更新升级;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在电力系统、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建设运行等领域的应用,实现数字技术赋能绿色转型;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等。

  (十)《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地方法律法规(重点摘要)

  (一)上海市

  1.《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6号):该意见自2024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支持措施包括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航运金融企业为登记注册为“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等。

  2.《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沪府发〔2024〕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该方案,其中,在能源领域、工业领域、金融支撑机制强化等方面,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要全面实施“光伏+”工程,加快推动杭州湾等区域近海风电项目建成并网投运,推动首批深远海风电开发建设;开展能效诊断、能源审计,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推动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持续推进绿色制造示范;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措施。

  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经信生〔2024〕527号):主要内容包括,推动工业物流转型降本提效。推动工业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部署无人车、人形机器人等智能物流设备,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可达2000万元;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的5%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等。

  4.《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认定规则》(沪市监标技20240349号):该标准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国首个绿色融资租赁地方标准。在适用范围方面,该标准确立了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认定的基本原则,并给出了绿色融资租赁项目的认定条件、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认定方法及动态管理的说明等。在适用主体方面,该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融资(金融)租赁公司、有关金融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从事绿色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机构,对融资(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或拟开展的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定。此外,绿色经营性租赁项目的认定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5.《上海市交通领域大规模设施设备更新专项工作方案(2024-2027年)》(沪交科〔2024〕501号):主要内容包括,配合国家推动纯电动船舶电池箱、接口等相关标准制定,支持发展新能源燃料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及船用动力电池箱租赁。

  (二)天津市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技术改造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7号):主要内容包括加快老旧设备更新和高端先进设备应用,针对航空、光伏、动力电池、生物发酵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高水平的行业,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在石化化工、医药、船舶、电子等重点行业,围绕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一批先进设备;围绕电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石化化工、钢铁等产业,鼓励引导加大投资力度,扩大高端产品产业化规模;鼓励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赋能生产制造;加快绿色化改造,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等传统产业;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减轻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压力;鼓励支持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出工业技术改造专属金融产品;强化工业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应用企业创新积分,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比,扩大科技型企业信贷覆盖面;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新模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强与数字科技企业合作,推进数字金融研发中心、应用中心、投资中心、孵化中心在津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绿色贷款、绿色票据等产品和服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稳妥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规范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发基于碳减排量的碳金融产品;允许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便利上下游企业融资;持金融机构为适港企业提供结算、跨境融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风险对冲等金融服务;支持优质资本设立各类专业化租赁公司;持在津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行业开展团体标准、双保理业务标准、业务合同标准等金融标准建设;提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和服务质效等。

  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方案》(津开放办〔2024〕2号):为高质量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目标,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该方案。工作目标包括以产业焕新激活新质生产力,巩固航运物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汽车流通等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打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服务贸易、平台经济、“保税+”等新业态新模式,成为产业高质量发展重要载体等;主要任务包括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东疆片区)聚焦“金创金服”,深化拓展离岸、跨境展业,依托现有融资租赁行业集聚特色优势,重点发展航运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及细分配套产业,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等。

  4.《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12号):主要内容包括,巩固提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特色金融优势。加快建设飞机租赁、船舶租赁、出口离岸租赁三个世界级租赁中心,大力发展绿色能源、车辆、医疗器械、建筑装备四个租赁特色业态,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吸引知名商业保理机构集聚,形成商业保理创新发展基地。到2027年,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超过四分之一,保理资产总额占全国比重保持三分之一等。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算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8号):重点任务包括,在滨海新区,布局通用大模型训练平台,利用融资租赁、网络货运、机场、港口等数据资源优势,支持垂直行业模型训练平台发展。发挥先行先试和支撑引领作用,积极开展算力应用,协调推进算力调度平台和数据交易中心建设等。

  (三)江西省

  《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强化金融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联合印发该措施,主要内容包括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发挥方式灵活、期限较长优势,积极参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改造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等。

  (四)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24〕595号):主要内容包括,对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的业主列为省分行级重点客户,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充分运用“技改贷”等“桂惠贷”相关产品专项保障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对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降低项目融资成本;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按不超过购置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予以服务券额度,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使用服务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等。

  (五)海南省

  《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主要内容包括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港口、仓储、运输道路、运输航线、冷链设施等方面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大型国际物流运输服务企业、冷链运输企业及仓储企业入驻园区;培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进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运价指数期货市场、船舶交易市场、船员市场等业务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货物通关、跨境电商、保税货物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等。

  (六)广东省

  《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穗府办规〔2024〕12号):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能耗排放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其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实际发生的设备付款额给予不超过20%的事后奖励,单台设备最长可连续奖励3年;对新购置设备的支持范围从生产设备扩大到企业自用的用能设备、配电设备及配套软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融资费用加大奖补力度,市财政在省技改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上调至不超过500万元,在省融资租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上调至不超过500万元;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提高政策普及率。准确理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定义,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据实纳统,凡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等。

  (七)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空新基建和运营,以及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低空+物流”等应用场景打造;通过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对低空飞行器制造等重点项目的贷款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领域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业务,省级财政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奖励等。

  四、重大行政处罚

  (一)沪金罚决字〔2024〕61号

  被处罚当事人:沈X;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对某金融租赁公司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日

  (二)沪金罚决字〔2024〕71号

  被处罚当事人:某金融租赁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租后管理严重不审慎,租赁物转让价款被挪用于土地储备领域;2.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3.违规接受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作为租赁物;4.违规向不具备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提供融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合计16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日

  (三)深金罚决字〔2024〕56号

  被处罚当事人:某银行深圳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租金保理业务基础交易租赁物不适格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