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下面先简要介绍案情:上海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和公司)与协和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平和公司向协和公司出租高尔夫球车60辆,租赁期5年;租赁期间,协和公司每两个月向平和公司支付租金一次,每次给付租金29.6万元;平和公司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并对租赁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租赁期满,平和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协和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协和公司以平和公司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原审审理后认为,因平和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协和公司已实际使用球车四年,故应向平和公司支付球车使用费。该费用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后,确认为每日43.13元。平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14:06:53]  
40392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4:07:14]
 
403929 · [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略)。 [14:07:32]  
403931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今天对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081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单素华、张冬梅,代理审判员方向阳组成,单素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印铭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楚了。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14:07:47]
 
403934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你的上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14:08:09]  
403948 ·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除了在转移租赁物所有权至承租方这一点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外,其它约定均符合一般租赁合同的特点。原审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错误。第二,本案委托鉴定违法。第三,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与上诉人沟通,也未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关材料,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据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原审中,我方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但鉴定机构始终未予提供。综上,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定性错误,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背离,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14:13:30]  
403961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及事实和理由。 [14:20:49]  
403964 · [被上诉人]:我方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而非一般的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融资法律关系关于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特征与本案履行情况相印证。根据原审查明的合同履行情况,系上诉人提供了商务方案及球车方案,所以上诉人购买了相关品牌的球车。本案租赁物是在相关租赁合同签订后,交付地址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是一致的,租赁物如有质量瑕疵责任需要与生产商的质量保证合同相符。球车是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推荐,所以由此提供的服务并不能表示其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一般的租赁合同。从上诉人提供合同,符合融资关系特征的四项。根据《合同法》第442条规定,本案合同规定了承租人在承租期并不所有权。
第二,关于委托鉴定的程序问题,被上诉人认为在系争双方对于鉴定与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鉴定并无妥。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对此,被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是有相应资质的,并且,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亦有相关鉴定依据,因此,应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
第三,上诉人认为鉴定结论与市场价格背离,这个理由,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提出过,但上诉人对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我方认为,上诉人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14:23:20]
 
403965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14:23:39]  
403966 · [上诉人]:没有。 [14:23:46]  
403967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14:24:04]  
403968 · [被上诉人]:没有。 [14:24:13]  
403969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14:24:22]  
403970 · [上诉人]:有。我方提交2011年6月份的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后,仍在一直使用球车,故对这段期间的使用费也应该一并予以支付。 [14:24:57]  
403972 · [审判长]:你方提供的这份证据应该在二审庭审之前向法院提交。 [14:25:33]  
403975 · [上诉人]:因原审中我方提出该份证据,被原审拒绝,故我方在二审庭审中提供。 [14:25:58]  
403978 · [审判长]:公证书中有无证明一共有多少球车? [14:26:15]  
403981 · [上诉人]:公证书只是证明相关球车现在仍处于被上诉人使用中。 [14:26:41]  
403983 · [审判长]: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发表质证意见。 [14:27:31]  
403985 · [被上诉人]:我方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在一审期间,而一审期间并未提供,所以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该份证据不应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也不应该做为证据合法采纳。如果二审法院认为需要予以说明,我也予以说明。我方认为,该份证据与上诉人所想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该事实予以确认,也与本案审理没有关联性。 [14:29:39]  
403988 · [被上诉人]:关于球车是否现在还在使用,我方并不予以确认。因为相同品牌的球车我们还有二十辆,所以照片并不能证明本案系争的球车还在正常使用。 [14:30:36]  
403990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供? [14:30:52]  
403991 · [被上诉人]:没有。 [14:31:00]  
403992 · [审判长]:上诉人,就本案事实是否有问题向被上诉人发问? [14:31:13]  
403993 · [上诉人]:没有。 [14:31:20]  
403995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就本案事实是否有问题向上诉人发问? [14:31:41]  
403996 · [被上诉人]:没有 [14:31:48]  
403998 · [审判长]:法庭有几个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上诉人,在合同中为什么约定在期期届满后,球车的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所有? [14:32:22]  
404001 · [上诉人]:我方认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我方的赢力已经得到满足,故作此约定。我方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对方所有就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14:33:03]  
404003 · [审判员]:被上诉人,球车的供应方是由哪一方选择的? [14:33:28]  
404005 · [被上诉人]:平合公司向我们推荐,我方同意后,确认相应的供应方。 [14:34:05]  
404008 · [审判员]:被上诉人,在确定供应方时,是只指定了一家还是在多个供应商之间选择? [14:34:26]  
404009 · [被上诉人]:只是说了特定品牌及型号,由平合公司向我们推荐,我们予以选择。 [14:35:10]  
404011 · [审判长]:上诉人,除了本案球车租赁业务之外,是否还经营其他租赁业务? [14:35:30]  
404014 · [上诉人]:经向当事人确认,还经营其他租赁业务。 [14:35:46]  
404020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现在使用的高尔夫球车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14:36:35]  
404025 · [被上诉人]:在本案纠纷产生之前我方是没有球车的,原来以步行的方式。现在我们也自行购买了球u车。也即,除了本案争议的60辆球车外,我方还另行购买了球车。 [14:37:44]  
404029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自有的球车是何时购买的?从何处购买的? [14:38:07]  
404032 · [被上诉人]:需要翻阅资料,对于能否区分我们也不清楚。 [14:38:35]  
404034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能够区分? [14:38:45]  
404037 · [上诉人]:能够区分。我方的车辆应该有编号。 [14:39:06]  
404040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这个问题庭后向当事人询问一下告知法庭。 [14:39:28]  
404042 · [审判长]:被上诉人,车辆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14:39:45]  
404044 · [被上诉人]:我方不清楚。 [14:39:55]  
404047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知道球车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14:40:15]  
404049 · [上诉人]:需要向当事人询问一下,庭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庭。 [14:40:37]  
404052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还有其他球车租赁业务? [14:40:53]  
404054 · [被上诉人]:没有。 [14:41:02]  
404060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本市租赁球车的业务市场是否有了解? [14:41:53]  
404063 · [被上诉人]:不清楚,如果清楚的话,就不会签订本案合同。 [14:42:17]  
404064 · [审判长]:上诉人,对此是否了解? [14:42:29]  
404066 · [上诉人]:我方了解,对于市场上的同类租赁情况,我方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说明。 [14:42:56]  
404069 · [审判长]:被上诉人,为什么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对球车予以维修和保养? [14:43:36]  
404077 · [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想要促成协议,所以上诉人在合同中承诺愿意由其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如实履行合同约定,其维修、保养服务质量非常差,所以才会产生本案纠纷。 [14:44:41]  
404083 · [审判长]:上诉人,当时在委托鉴定的时候,法庭曾向你方释明,你方坚持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意鉴定。是否是这样? [14:45:43]  
404086 · [上诉人]:我方认为,虽然我方不同意委托鉴定,但是法院在依职权做出委托鉴定的结论时,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还是应该向我方告知的。 [14:46:10]  
404090 · [审判长]:上诉人,48000元是否是你方当时购买球车时的价格?如果是无效的,使用费用支付到何时? [14:46:47]  
404105 · [上诉人]:我方认为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法庭认为合同无效的话,我方只能接受。对于法庭处理支付使用费没有意见,但是对于鉴定结论确定的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期间有异议。我方坚持认为本案系普通租赁合同,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14:52:58]  
404107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是一般的租赁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所以其不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因此合同是有效合同,而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没有融资租赁的相关资质,故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为,系争合同的性质。第二,上诉人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租赁物没有异议,但对于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期间存在异议。此系第二个争议焦点。第三,上诉人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上诉人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14:55:38]
 
404119 · [上诉人]:本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签订的。普通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而融资租赁合同则需要有三方当事人。本案中,租赁合同只有二方当事人,故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另外,融资租赁中,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是标的物的卖方,而本案中,交付标的物是上诉人而非球车供应方,因此,在这一特征上,本案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不相同。第三,在普通租赁中,承租方只能选择租赁物,而融资租赁中,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卖方出售任何东西,本案中,我方只能提供我方代理的标的物。第四,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瑕疵责任由卖方承担,而本案系争合同明确约定,质量瑕疵是由上诉方来承担,这点完全符合普通租赁的特征。第五,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售方要对租赁物承担维修义务,而普通租赁合同中则由出租方承担该责任,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由上诉方提供维修。 [15:01:42]  
404122 · [上诉人]:区分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还在于,二者当事人的背后意图是不同的。普通租赁合同是经营性租赁,而融资租赁是提供资金而不是服务。本案中,我方是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取利益。在上述几点比较下,我够买球车出租给被上诉人使用,我方对于出租物承担瑕疵责任。我方有一点是与融资租赁相同,即,五年期满后球车的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所有,我方认为,这仅仅符合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点特征,而非所有的特征。我方认为区分二者差别的,主要还是金融性服务还是经营性服务。 [15:08:13]  
404131 · [上诉人]:关于鉴定的问题,无论我方是否同意原审的释明,我方认为原审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我方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能剥夺我的权利。此外,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从来没有要求我方提供相关数据即给出了鉴定结论。对此,我方在鉴定结论作出后提出过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采信我方的意见。鉴定结论中提到考虑到行业的评估,我方曾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其作出上述结论的相关数据及相关依据,但鉴定机构始终未予提供。对此,我方提供了自行车租赁行业及汽车租赁行业的规定,我方认为我方收取的租金未高于市场租赁价格,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原审也没有依据。本案定性错误,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及客观依据。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15:12:21]  
404132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15:12:55]  
404143 · [被上诉人]:我方认为并不是简单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有三方当事人,而是融资租赁关系存在三方当事人,二份合同。本案的签订顺序是,根据承租人的确定,在相关合同的确认后,才去签订的买卖合同。我方认为,并不是由上诉人来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责任,这个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合同价格包括所有的成本,并获得了相关的利润,在审计评估中也是根据该原则进行的评估,我方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该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是普通租赁关系。关于鉴定程序,我方坚持原来的观点,在上诉人不同意做鉴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评估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关于所生产的价格的问题,当时的鉴定机构也参加了诉讼,有关自行车的租赁的问题,自行车本身并不值钱,而是停放自行车的场地及管理费用才是其的主要成本,所以对于该问题原审中也予以了说明。球车的租赁价格并不应该参考普通汽车租赁,因为球车的消费者主要是球场,而不是汽车的本身,普通汽车的消费者考虑的主要是汽车本身。上诉人提出的主张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是口头陈述。我方认为,上诉人口头陈述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15:20:28]  
40414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上诉人,是否请求调解? [15:21:49]  
404147 · [上诉人]:不愿意。 [15:21:57]  
404148 · [审判长]:鉴于调解自愿原则,现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故法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15:22:19]  
404149 · [上诉人]:请求法庭审慎考查本案的法律关系。 [15:24:05]  
404151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15:24:12]  
404152 · [被上诉人]: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24:34]  
404153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请求进行补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15:24:50]  
404154 · [审判长]:现在退庭。 [15:25:05]  
40415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25:26]  
40415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5:25:43]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和公司)与协和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平和公司向协和公司出租高尔夫球车60辆,租赁期5年;租赁期间,协和公司每两个月向平和公司支付租金一次,每次给付租金29.6万元;平和公司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并对租赁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租赁期满,平和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协和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协和公司以平和公司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原审审理后认为,因平和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协和公司已实际使用球车四年,故应向平和公司支付球车使用费。该费用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后,确认为每日43.13元。平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2011年8月9日下午14:10时
    地  点:  第二十四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单素华(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张冬梅、方向阳,印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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