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曾经随机采访过几个路人,“听说过金融租赁么?”回答“是”的人甚少。或许是这个行业距离普通大众生活太远,其知名度远低于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其他新兴金融机构。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在一份课题报告中提到,中国对于金融租赁的宣传推广较为滞后。众多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了解甚少,还没有深刻认识到金融租赁的优越性。加上传统“重买轻租”的观念根深蒂固,束缚了金融租赁的发展。
何谓金融租赁?工银租赁总裁丛林介绍,简单来说,就是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企业享有设备使用权。租赁到期后,企业既可以购买设备,也可以将设备交还给租赁公司。如果出现企业违约或破产,租赁公司可以取回设备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与金融租赁业的“低调”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其巨额的资产规模。截至今年6月末,国内17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达到4164亿元。今年前6个月,租赁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亿元,净利润31亿元,全行业实收资本460亿元。
丛林介绍,从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看,美国达到30%,发达国家平均为20%,而我国仅为4%左右。据社科院统计,即使工程机械行业国内融资租赁中渗透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其租赁渗透率也只有8.3%,远低于17%的世界租赁市场平均水平。
社科院在上述报告中提到,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经超过30%,中国租赁行业对GDP的贡献仅有万分之三。
丛林预计,随着“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高端设备的需求持续上升,金融租赁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
行业难逃“准信贷”阴影
不少人将租赁看作“准信贷”。
确实,在发挥融资功能方面,其与传统的银行信贷颇有类似之处。新兴的银行信贷技术甚至包含基于资产的授信。在国内行业发展之初,金融租赁业务容易被误解为“类信贷”业务。
金融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由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人员培训;而融资性租赁则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方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可视为企业负债筹资的渠道之一,使用得当,能为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带来效益。
“融资性租赁更加类似于信贷。在管理、在理念、在技术方案,更加接近于贷款,有一种准贷款的概念,不利于租赁公司业务的发展。经营性租赁才更多体现出租赁特色,即融资和投资兼具的功能。”工行副行长兼工银租赁董事长李晓鹏曾这样说过。
他给出这样的一组数据,目前国内的经营性租赁仅占10%;在融资性租赁中,直接租赁不到20%,回购回租超过80%。
无怪乎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今年5月说,“目前金融租赁业务模式较为单一,多以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为主;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专业人员、法规税收政策方面的局限外,目前信贷紧缩的政策也造就了融资性租赁的强势发展。短期内要改变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不平衡的格局很难。
但即使是在这些监管层、管理者眼中的“准信贷”,融资租赁与信贷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丛林认为,与信贷、债券等主要基于“企业信用”的融资方式不同,金融租赁成功地发掘了租赁物本身具有的信用,使企业,特别是缺少信用历史和信用评级较低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租赁获得设备使用,得到发展机会。
华融租赁总裁胡继良介绍,与信贷相比,企业可先支付少量设备价款,通过租赁获得先进生产设备,再用未来现金流偿还租金,抢占市场先机。同时,可以调节负债结构,帮助企业解决中长期项目资金需求,增强发展后劲。
疏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
目前,由于稳健货币政策的实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融资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租赁由于其自身操作便利、对企业历史资产负债要求不高等特点,或许可以为疏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另辟一条蹊径。
社科院金融所课题组编写的《2010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与银行贷款相比,金融租赁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的资金可得性。
在17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江苏金融租赁和华融租赁的经营特色均是中小企业服务。数据显示,目前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中小企业存续项目占比高达94%。在过去的6年内,该公司累计为600多户中小企业提供32亿元租赁项目资金。
胡继良介绍,今年上半年,华融租赁共向128家中小企业投放融资租赁项目174个、金额66.9亿元,占全部投放的63.36%。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资产余额占公司全部存量资产的60%以上。
市场机制和立法护航
对于刚刚起步的新金融租赁业,一切看起来尚顺风顺水。
丛林告诉记者,像任何一个新兴行业一样,金融租赁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税收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已基本得到了解决,但在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经营赁营业税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法律方面,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指出,首先是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其次,在现有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框架下,很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尚不能满足租赁业务的需要,租赁权属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再次是租赁物的二级市场不成熟,租赁物的取回和处置难度较大,使得融资租赁的独特优势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发挥。
日前召开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王玉玲认为,金融租赁业在我国发展滞后,不仅有市场机制不成熟的原因,法律结构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因素。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面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但缺乏实施的细则,物权法制度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建议,应通过国务院立法形式,明确租赁物需要登记的规定,保证租赁物的登记效力。丛林呼吁,应通过具有高度公信力、权威性的登记平台确立租赁物的所有权,从实质上加强对租赁物权的保护。
丛林透露,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出台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这对于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及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租赁业融金融、产业为一体,人才也是这个行业的“紧俏货”。胡继良坦言,目前既熟悉融资租赁,又熟悉工科、法律或财务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