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融资成本问题多有争议,团队2024年初发布的《202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司法实务中无统一裁判标准。近期,因团队代理案件涉及融资成本问题,就专门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的梳理及案例检索工作,形成类案专项报告,供实务参考。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融资成本问题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则分析之类案检索专项报告
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1671页明确: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以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
二、具体裁判规则
1.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2.出租人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后,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加速到期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
3.《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利率为日万分之八,出租人将该利率标准降低为年利率24%,于法不悖。承租人认为违约金利率标准应为LPR4倍,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对于提前到期的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计收违约金。对于加速到期的租金亦可参考租金自然到期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三、裁判规则描述及适用
《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即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关于未付租金及违约金数额问题,案涉合同对违约金计收条件和计算方法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后,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加速到期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系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租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高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
虽然合同对租赁成本、租金等概念作出了界定,但对于“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并未涉及,尤其是对于“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与合同附件《租金计划表》中所列的“本金”“利息”的关系,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根据债务人违约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的通常含义,在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所应立即付清的“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应理解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承租人主张其中不应包括《租金计划表》中所列“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对这两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质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在违约金计算时,应当分别对待。对于到期未付租金,承租人理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应注意的是,到期租金系分期到期,每期租金的到期时间不一致,宜分别计算违约金。对于提前到期的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计收违约金。对于加速到期的租金亦可参考租金自然到期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在判断该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等因素。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融物手段实现融资目的”的商业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要将其购买租赁物所一次性支出的资金的成本分摊至各期租金中,且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系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由于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故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其收益的取得要依赖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基于这一原因,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关系中,均会针对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具体至本案而言,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以相对于合同约定而言更低的年24%标准主张违约金,已经依法进行了调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出租人的该项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