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强心剂"扣发展脉搏 促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

        作为最直接的企业扶持政策,11条具体的财税政策被上海提上了日程,而其目标指向仍然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等上海发展关键词。

  事实上,这11条财税政策(下称“11条”)出自于沪府办发(2008)第38号文,也即《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政策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从文件名中,就能读出政策的出台背景和目标指向。

  而当下的经济现实无疑促进了这些政策的出台。多位专家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日前出台的一系列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举措,与目前面临经济下行风险的背景紧密相连,上海冀望于政策“强心针”促进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

  鼓励十大先进制造业

  “11条”提到,电子信息业、装备业、汽车制造业、船舶与海洋装备业、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业、精细钢材业、航空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对于这10个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购进、自制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运输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此前上海经济有深水港和世博拉动,‘十二五’期间上海经济增长靠什么?除了现代服务业之外,正是大飞机、海洋装备业、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建文表示。

  昨天在上海市召开的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政策培训大会上,上海市财政局明确,这是为了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提升上海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这十大产业,具体的补贴方式是: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的进税税额,以缴纳的增值税收入超过上年同期的增量为限给予补贴。

  上海财经大学财税专家胡怡建教授表示,对于能享受政策的企业而言,这类似于国家在东北以及中西部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购买设备的税负轻了,将鼓励企业增加投资。不同的是,东北是“税收抵扣”,而上海则是“财政补贴”。

  据介绍,这项政策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将一直延续到国家全面实施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出台。此前,有预测说,明年全国性的增值税转型就将全面铺开。如果这样的话,这项政策就将对今年的最后四个月有效。

  “以缴纳的增值税收入超过上年同期的增量为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扶持企业和保证财力之间的矛盾。”胡怡建教授认为,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政府也须同时考虑到财力,尤其是在经济出现下行趋势的时候,财政收入本身已经面临考验。

  给现代服务业“减税”

  上海经济发展的“两翼”,一是先进制造业,二就是现代服务业。在“11条”中,也有多项是针对现代服务业的。

  自今年9月1日起,针对专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三个行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上海将按“收入减去支出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一般的征收办法,营业税是按收入来缴纳的。这相当于给企业“减了税”。

  以展览企业为例,向参展商收取了价款之后,原先营业税按这个收入来缴纳,而今后则可以在扣除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交通费之后按余额缴纳。

  胡怡建教授表示,制定这些财税政策,与当前上海的经济发展背景密不可分。对于上海而言,现在很迫切的愿望是顶住经济周期的压力,让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在原有支撑产业面临巨大压力时,经济发展需要寻找新的突破口,必须要有新的增长点培育出来,上海政府希望这些政策能成为“给企业发展注入强心针。”在相关政策里,减税和补贴等财税政策对企业而言来得最为直接。

  正是在此背景下,上海考虑到了以“减税”的方式扶这些现代服务业企业一程。

  针对创意产业,上海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可给予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早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市委宣传部正在牵头制定相关的认定办法。

  争取“总部经济”

  对于总机构设立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在本市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入驻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通过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实施政策扶持……如果是以上的政策与“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相关,这两条政策针对的则是“总部经济”。

  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具体的扶持措施是: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经营所得,按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实际负担的税率则比25%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对应于18%、20%、22%、24%,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上海市财政返还给各相关银行。

  对于新入驻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则有四项“吸引”措施,分别为两项“资助”和两项“奖励”:新入驻时给予开办资助;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对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地区总部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上海市财政局人士表示,为此财政上增加安排了“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而“新入驻”的意思中包含了“新注册”和“新迁入”,地区总部包括了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这实际上是《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配套细则之一。此前在今年7月7日,上海出台了《规定》,放宽了准入标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注册资金准入门槛由原来的3000万美元降低至1000万美元。《规定》中同时明确了“资助与奖励”的条款,用财政资助和奖励替代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次这条财政政策正是相关的实施细则。

  此外,早报记者昨天从培训会上了解到,近期上海市财政局和外资委还将研究和制定《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数据显示,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经突破200家,累计达到206家。

  附件

  11条财税新政

  1、对电子信息业、装备业、汽车制造业、船舶与海洋装备业、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业、精细钢材业、航空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10个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购进、自制或融资租赁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运输费用),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的进税税额,以应缴实缴增值税收入超过上年同期的增量为限给予补贴。

  2、对于总机构设立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在上海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经营所得,按照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按18%、20%、22%、24%计算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承担。

  3、对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注册在松江出口加工区内的原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按18%、20%、22%、24%计算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承担。

  4、在本市注册登记,跨区域开设连锁商业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且企业缴纳的年可分配收入【=(25%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乘以85%)】超过500万元的,缴纳的可分配收入纳入区县财力分配的范围,具体将按照营业额比例来分配。

  5、对入驻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通过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实施政策扶持:新入驻时给予开办资助;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对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地区总部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简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程序,由财政、担保按顺序依次审核改为同步审核。

  7、对本市具有鉴证职能的各类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等事务所(公司),从事代理业务的,以其取得的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业务相关费用之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8、本市主办(组织)或承办会议、展览业务的单位,以其直接向参展(会)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交通费之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9、对列入本市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的,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征收营业税。

  10、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上海证监局名单里的拟上市辅导期里的中小企业,将非货币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在实施分红派息时,一并代扣代缴转增股本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给予有关增值税(超税负3%即征即返)和营业税(减按3%征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