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2023至2025年间,融资租赁行业有超15家机构的从业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涉案金额累计逾30亿元。这些案件不仅让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更引发了信用危机等连锁反应,甚至对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影响。

  然而,这些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失调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缺陷→关键岗位权力失去控制→监督制衡机制失效→职务犯罪行为出现→刑事法律后果显现。在这一因果链条中,刑事案件如同一块棱镜,折射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

  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作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企业内部控制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失效表现及其形成机理。研究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如何为犯罪行为创造条件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何未能及时识别并阻断违法活动;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如何进行应对与补救;以及如何从刑事案例中提炼出内控优化路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将揭示内部控制失范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为融资租赁企业构建预防刑事犯罪的内控体系提供参考。

  刑事案件折射的内控失调全景: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1.1租赁物管理失控背景下的典型腐败案例

  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发生的系列案件,暴露出其在内控环境、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关键要素方面存在的多重缺陷,最终引发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四块石头融资8亿”荒诞事件。

  2017年,中国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向时任某银行董事长张某寻求8亿元短期贷款,张某直接指示该银行旗下某金租公司董事长刘某负责办理。刘某则绕过公司正常的信贷审批流程,直接命令副总裁王某和项目一部负责人李某具体操办。案件材料显示,王某、李某二人与多家公司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将承租人价值仅1120万元的四块灵璧石包装成价值11.06亿元的抵押物,并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发放了8亿元借款。

  案发后,王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李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23年9月,该公司因“以未取得所有权标的作为租赁物、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被监管机构罚款200万元。

  金融租赁业务的核心风险控制点在于租赁物的确权、估值和保管。然而,该公司在这三个环节均出现了严重漏洞。在租赁物确权环节,该公司接受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观赏石作为租赁物,违反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不得接受权属存在争议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在估值环节,将实际价值1120万元的资产虚高评估至11.06亿元,近百倍的估值泡沫竟无人质疑;在保管环节,对于如此高价值的“租赁物”,缺乏实地核查和动态监控措施。这些漏洞并非单纯的技术性失误,而是系统性内控失灵的体现。该公司表面上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实际上形成了董事长刘某的“绝对权力”体系。“领导指令替代制度”的运行模式,使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等制衡机制形同虚设。最终酿成刑事犯罪的恶果,究其根源在于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彻底瓦解,也反映出企业文化中合规意识的整体缺失。

  1.2南京某金融租赁公司高管受贿案:权力制衡机制(轮岗机制)严重失效

  李某在某金融租赁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九年(2011-2020年)的时间里持续收受融资中介贿赂。他为融资中介人员陈某等14人在项目立项审核、推进及资金投放等环节提供便利,人为加快项目审批流程、降低风控标准,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大开绿灯。其收受的现金、加油卡、购物卡等贿赂总额达409.6万元。

  2022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内部监管存在严重漏洞,随即发出司法建议书。

  该案主审法官提出三条针对性建议:一是加强廉政警示教育;二是落实重点岗位轮岗制度;三是强化业务监督与纪检监督的内外联动机制。

  该公司轮岗制度执行不力主要体现在:没有明确的轮岗周期、未建立轮岗执行责任制、缺乏轮岗交接审计等问题。李某在同一岗位任职近十年,这种极为罕见的长期任职情况,使其得以建立稳定的利益输送网络。长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员工容易熟悉监管漏洞,进而与外部中介形成利益共同体,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行为会逐步升级。李某从最初收受小额购物卡,发展到后来单笔受贿数十万元,充分显示出腐败行为的渐进性特征。

  该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权力监督长期缺失,未能及时察觉内部与外部相互勾连形成的稳固利益网络,这反映出轮岗制度形同虚设、权力制衡机制失效。

  1.3某金租前员工合同诈骗案:印章管理制度的严重失灵

  姜某辉在担任该金租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期间,精心设计并实施了一系列复杂的诈骗手段,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该案件被收录进《金融案鉴:金融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读本》,成为租赁行业的反面典型。

  姜某辉通过虚构联合租赁方实施诈骗。在代表公司与某高速公司等十余家企业开展业务时,他伙同他人虚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联合租赁方,谎称这些公司与该金租公司存在战略合作关系或共同出资,诱骗客户在签订正式融资租赁合同之外,额外签订联合租赁安排协议。

  通过上述手段,姜某辉将4000余万元的“联合融资服务费”转入其控制的无关联公司账户。更为恶劣的是,姜某辉还私下销毁融资担保手续,妄图掩盖其诈骗行为,致使公司对巨额资金流失毫无察觉。

  2019年10月,姜某辉因犯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22年12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姜某辉开出终身禁业罚单,认定该公司“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用印制度执行不严”。

  该案暴露出该公司在印鉴管理、审查方面存在重大漏洞,特别是对高级别业务人员的异常用印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姜某辉案中,最令人震惊的是姜某辉能够私自销毁融资担保手续,且这一行为持续多年都未被发现。该公司用印审批流于形式,未对文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用印登记不完整,无法追溯历史文件;印章保管不严密,业务人员可随时接触印章。这些漏洞让姜某辉能够轻易销毁对其不利的担保文件,掩盖虚构联合租赁方的诈骗行径。

  印鉴管理制度失效的背后,是物理管控与流程管控的双重缺失。传统印鉴管理模式存在固有弊端:一是依赖人工审核,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干扰;二是印章分散保管,总部对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的监管难度较大;三是事后检查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该公司被监管处罚的理由之一便是“未能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用印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这种制度缺陷不仅引发了案件的发生,更使公司在风险暴露后难以有效追溯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对上海业务部这个“利润中心”采取了宽松的监管政策,为追求业绩增长而降低了监督力度。风险管理部门未核实交易对手的真实性;内部审计未发现文件缺失问题;纪检监察未对员工异常行为展开调查。这种“重业务、轻监督”的扭曲激励机制,使得姜某辉可以随意接触各种印章及文件,最终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发生。

  1.4北京某国资租赁项目经理失职案:风险提示机制空转问题

  李某身为北京市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的资深经理,在负责新疆某光伏电站1.2亿元直租项目时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案是较为罕见的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进行追责的融资租赁案例。

  该公司设有风险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会。在这个项目中,风控部门曾提出多个关键问题: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承租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抵押物是否足值?然而,业务经理李某通过虚假陈述(如“手续正在办理”“已实地核查”)蒙混过关。

  李某在尽职调查时,未核实项目关键要件:未确认标的公司是否取得新疆发改委最终审批手续;未核实发电并网协议;未发现承租方与供应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重大关联关系。在风险管理部门多次提出质疑后,李某仍未实地核查,还编造了“项目进展顺利”的虚假报告。

  最终,项目资金被承租方实际控制人挪用,1.2亿元设备采购款未用于购买光伏设备。虽然后续增加了担保措施,但抵押的电站资产及股权实际价值不足。截至案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1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其失职行为“与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该案揭示了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尽职调查形式化、风险管控失效以及租后管理缺位这三重失控问题,尤其是业务人员在业绩压力下故意忽视风险信号的行为较为普遍。风险管理部门未坚持实地核查验证,也未将问题上报至更高决策层,导致风险提示沦为形式。这种“有提示无落实”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最终酿成了亿元级损失。

  李某作为资深项目经理,为完成业绩指标而故意忽视项目关键风险信号,其背后反映出公司片面强调业绩增长而忽视风险管控的文化导向。员工形成了“业务先行、风控让路”的错误认知,致使公司风险控制机制陷入困境,最终触发了刑事风险。

  1.5某金租原总裁受贿案:警示教育实效欠佳

  王某借助操纵中介咨询费实施受贿行为。在某航空飞机租赁项目里,王某与副总经理吴某合谋,要求合作方公司将所收取咨询服务费的50%作为“好处费”返还。王某先是以提高咨询费率为诱饵(从0.5%提升至0.8%并递增),而后通过香港账户收受港币550万元。

  早在2006年,王某就与某飞机融资公司的马某东相互勾结,在某航空飞机租赁项目中约定将租金的2.5%作为咨询费,其中1%作为回扣。王某分三次收受港币212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罚金5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教育普遍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的问题,未能深入触及员工思想深处,致使教育效果与腐败风险同时存在。合规教育失效最直接的后果是员工廉洁意识变得迟钝。在本案中,作为公司总裁的王某在2006-2012年期间持续受贿,在此期间公司多次组织合规培训,但王某仍将受贿所得用于“孩子留学读书、打高尔夫球、打牌、旅游等日常开销”。更值得深思的是,王某在收受港币762万元巨额贿赂的同时,还要求下属“严守合规底线”,形成了言行割裂的“双面人生”。这反映出合规教育未能解决高管人员思想根源的问题,尤其是对“关键少数”的警示教育严重缺失。

  内部控制失矩的共性机制与深层诱因

  2.1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权力制衡机制的瓦解

  从上述案例中能够清晰地察觉到,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是内控失效的根本原因。这种失衡主要体现为“权力配置—监督制衡—决策透明”这三个层面存在系统性缺陷。

  2.1.1权力过度集中与职责分离失效

  现代内控理论要求,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给予核心管理者过大权力且缺乏有效制约时,内控制度常常沦为“一纸空文”。

  特别是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三会一层”治理架构。但在“四块石头”案中,该公司虽然设置了董事会、监事会,却未能阻止董事长的专权行为。在这起案件中,董事长刘某能够直接干预具体信贷业务,这表明治理结构形式上的完备并不等同于实质有效。

  2.1.2监督机构功能弱化且缺乏独立性

  在部分案件中,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能识别虚假租赁物问题,这反映出监督机构功能已然弱化。究其原因,一是独立性欠缺;二是专业能力不足,难以识别复杂的财务舞弊和业务风险;三是信息获取不充分,未能建立有效的异常信息获取渠道。

  根据2023年《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作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党委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2.1.3决策透明度欠缺与信息壁垒

  多起案件表明,企业关键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严重不足,形成了信息孤岛,虚假的租赁物评估报告未能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不仅让监督机构难以充分履行职责,也使员工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力。此外,公司缺乏安全、有效的内部举报机制,导致员工即便发现异常情况,也不敢或无法进行举报。

  2.2业务流程控制漏洞:关键风险点的失控

  企业业务流程里的关键控制点出现缺失或失效的情况,为职务犯罪创造了可乘之机。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集中反映出高风险业务领域存在管理漏洞:

  (1)租赁物管理控制薄弱。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风险缓释工具,其管理应当涵盖权属验证、价值评估、现场核查、保险覆盖等全流程管控。然而,众多刑事案件均表明,公司在租赁物准入标准、价值评估方法、权属验证程序等关键控制点存在缺失。

  (2)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徒有其表。尽管企业普遍构建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但在执行层面存在识别机制失灵(例如未将实控人控制的企业纳入关联方清单)、审批程序形式化(例如关联交易委员会未进行实质审查)、披露不充分(例如未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等问题。

  2.3监督制衡机制虚化: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的失效

  内部监督机制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然而,案例显示,企业监督体系普遍存在三重失效情况:

  2.3.1内部审计独立性与专业性存疑

  在“四块石头”案中,如此大额且异常的融资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并未开展租后审计。这些监督缺失现象表明内部审计存在职能定位偏差:其一,过度聚焦财务审计,而忽视业务合规性审计;其二,审计计划未着重关注高风险领域;其三,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欠佳,难以识别复杂的业务舞弊行为。更为根本的是,内部审计在组织架构上通常隶属于管理层领导,难以对高管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当审计对象为实控人或高管时,内审部门常常选择回避或简化审查。

  2.3.2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责任缺失

  按照监管要求,业务部门应承担合规首要责任,合规部门是第二道防线,内审则为第三道防线。但在实际操作中,业务部门为完成业绩指标,主动规避合规要求;合规部门未能及时更新租赁物负面清单及审查标准;内审部门未通过审计发现系统性违规问题。这种多道防线同时失效的情况,反映出合规管理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合规政策与业务实践相脱节;合规审查流于形式;考核激励机制重业绩而轻合规。特别是当行业普遍存在违规操作时,企业容易滋生“法不责众”的心理,从而放宽合规标准。

  2.3.3纪检监察职能严重缺位

  在国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纪检监察本应是重要的监督力量。但在诸多刑事案件中,党委纪委未能阻止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违规行为。这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监督盲区:一是对业务领域的监督深度不足,未涉足租赁物审查等专业领域;二是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对高管行为的日常监督;三是与内审、合规部门的协同不足,未能形成监督合力。在民营企业中,纪检监察职能往往更为薄弱,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

  刑事法律风险的传导路径与破坏性后果

  3.1个体犯罪向企业危机的演变

  企业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失效,最初或许仅体现为个别岗位的违规行为。然而,若未能及时加以纠正,这种违规行为会逐渐演变为组织性失职,最终引发刑事法律风险。这一传导过程具备清晰的风险升级路径:

  风险萌芽阶段——关键控制点失效:风险通常起始于某个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出现失效情况,例如是否建立了租赁物价值评估的复核机制。这些控制漏洞为后续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在此阶段,风险的特征表现为分散且隐蔽,一般通过常规内部审计便能够识别并纠正。但若企业的内控机制不完善,或者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这些风险点就极易被忽视,进而进入下一阶段。

  风险扩散阶段——监督机制失灵:倘若初始的控制漏洞未被察觉,违规行为便会逐渐扩散。此阶段的关键特征是监督机制失效,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未开展专项审查,合规部门未进行风险排查,董事会未收到异常报告。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从最初开始违法操作到案发,通常经历了较长的时间跨度,在此期间,公司的内控体系未能有效预防风险的扩散。

  风险爆发阶段——刑事立案与连锁反应:当违规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或者引发重大损失时,便会触发刑事立案程序。刑事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具有多重破坏性:直接后果涵盖资产损失、法律处罚;间接后果则包括融资受限、客户流失、监管处罚等。最为严重的是,声誉损害将致使企业在行业内的发展受阻。

  3.2刑事风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刑事案件的爆发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远远超过一般经营风险,其破坏力呈几何级数增长。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直接财务损失及间接产生的各类费用急剧增加

  刑事风险导致的财务损失不仅涵盖被侵占资产、罚没款项,还会引发一系列连锁损失。在“四块石头”案中,除了8亿元违法放贷资金损失外,公司还需承担案件调查费用、特别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高额支出。为应对资金缺口,公司可能被迫低价处置资产或承担高成本融资,累计损失远超直接损失金额。

  3.2.2融资能力与资金成本系统性恶化

  刑事案件会严重削弱企业的融资能力。评级机构可能会下调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融资成本。“四块石头”案发后,该金租公司大股东某银行2022年年报“难产”,港股持续停牌。

  3.2.3商誉损失与市场信任的长期危机

  刑事案件对企业商誉的损害最为深远。“四块石头贷8亿”成为行业笑柄,因腐败问题导致企业口碑崩塌,客户对其专业能力产生根本性怀疑。监管处罚还会限制企业的业务范围,更有甚者,某金租被吊销金融许可证,直接丧失经营资格。

  3.3行业监管的持续强化与刑事追责趋势

  刑事案件的爆发往往会引发监管政策的加码升级,形成更为严格的行业监管环境。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禁止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等作为租赁物;2023年《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租赁物管理要求,强调“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并要求“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2024年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直接将租赁物限制纳入部门规章。这一演变趋势表明,监管规则日益具体化,并与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形成衔接,使违规行为更易触发刑事责任。

  随着监管的加码升级,监管处罚的“双罚制”向常态化发展。2025年上半年,金融租赁领域罚单呈现“机构与个人双罚”的明显特征。例如某金租被罚200万元,其前副总裁王某在被监管处罚后,最终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八年等。这种“双罚制”将个人责任从机构责任中剥离,大幅提高了岗位负责人的刑事风险。特别是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处罚,已成为刑事追责的前奏。

  监管科技的应用与监测能力的提升,大大增加了刑事追责成功的概率。监管机构正运用大数据监测手段提升违规识别能力。例如通过比对租赁物价值评估与市场公允价格,识别“低值高买”异常;通过追踪供应商与实控人关联关系,发现隐形利益输送;通过分析研发外包价格偏离度,锁定可疑关联交易。这些科技手段的广泛运用使传统隐蔽的舞弊行为更易暴露,同时,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机制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标准更加明确,行刑衔接的效率显著提升。

  构建犯罪预防型内控体系的治理对策

  4.1权力制衡机制

  针对高管权力失控这一根本问题,企业需构建集分权制衡、决策透明、问责威慑于一体的实质性权力制衡体系,而非仅构建形式上的治理结构。

  4.1.1分权制衡机制设计

 对于关键决策流程,应强化四眼原则的升级应用,以达成分权制衡的实际成效。在“四块石头”案中,若建立“双签制度”(即重大信贷项目需业务线负责人和风险官共同审批),或许能有效阻止虚假租赁物融资。这些技术性分权设计可嵌入信息系统,实现系统强制控制,而非依赖人员自觉。

  4.1.2决策透明化的信息机制建设

  打破信息壁垒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建立关键决策数字足迹制度,对高管所有重要决策(如供应商选择、租赁物准入、大额付款)保留完整电子轨迹,涵盖备选方案评估、决策依据、反对意见记录等内容。同时,通过系统设置,向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实时推送异常交易数据(如偏离市场价的租赁物估值、关联方交易占比异常增长、特定供应商付款集中度等)。

  4.1.3高管问责的司法衔接机制

  企业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职务犯罪的司法移送承诺,规定对涉嫌职务侵占、受贿等行为“零容忍”,一旦发现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建立个人责任追溯机制,在监管处罚或刑事判决后,启动内部追偿程序。这种司法衔接机制能大幅提高犯罪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4.2监督体系重构

  针对监督机制失效问题,需构建多层次、穿透式的监督体系。

  4.2.1内部审计的垂直管理模式

  推行内审双线报告制,职能线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行政线向CEO报告,并且审计委员会对首席审计官任免拥有否决权。

  4.2.2合规管理“三防线”的责任再造

  明确业务部门第一道防线责任:客户经理对租赁物权属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业务线负责人对限额指标负责(如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强化合规部门第二道防线职能:设立租赁物审查专家岗,对高价值租赁物实施100%复核;建立合规咨询否决权机制——合规官对违规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结论:从刑事案例中反思并重构内控防线

  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刑事案件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并非单纯的技术性管理工具,而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战略防线。内控缺陷与刑事犯罪之间仅一线之隔。当内控机制全面失灵时,企业不仅会遭受经济损失,更会深陷刑事法律风险的泥潭,进而引发商誉崩塌、价值毁灭等灾难性后果。

  内控的本质是权力制衡的艺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企业内控合规得以遵循的关键在于制衡机制。

  内控的有效性取决于最后一公里的执行。内控制度让位于权力和效益,租赁物评估标准形同虚设,这些案例揭示出,内控面临的最大威胁并非制度缺失,而是执行力度的衰减。企业需借助技术强制控制、监督闭环、问责追溯等举措,确保内控在业务末端的有效性。内控执行力的核心在于将“人控”转变为“机控”,减少人为裁量的空间。

  内控文化是终极防御屏障。当业务部门为追求业绩而规避合规要求,当员工对虚假租赁物保持缄默,这反映出企业内控文化存在深层次危机。企业应培育“有勇气的组织文化”,将合规视为核心价值,而非成本负担。唯有当内控文化深入人心,制度与技术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监管持续加强、刑事追责日益严格的商业环境下,企业构建犯罪预防型内控体系已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的必答题。那些能从他人的刑事代价中吸取教训,在权力制衡、技术防控、文化培育方面坚守底线、遵守规矩的企业,不仅能规避经营风险,更能在信任稀缺的时代获得不可估量的声誉溢价。因为最坚固的竞争壁垒,源于对自身行为的最高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