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此次共发布8个案例。在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模具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依托“法院+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机制,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保障了债权人、企业及工人权益。在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企业不当转移核心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利益,进行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有效矫正了利益不当输送,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在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阐释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划定了行为边界,为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职提供了规则参考,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监督,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在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短期偿债困难,人民法院采用实质履行标准认定双方已达成合同变更的合意且已实际履行,依法规制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行为,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模具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行业协会”联合解纷促双赢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约定,按照某模具公司的选择,购买数控机床等设备出租给模具公司使用,模具公司以租赁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后模具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模具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120余万元,对租赁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依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对模具公司银行账户、房产等采取保全措施。

  调解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模具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6项国家专利,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应尽量整合多方力量促成调解。依托“法院+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机制,联合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调解员上门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融资租赁公司减免违约金,模具公司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行业协会”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调解,实现当日调解成功、当日解封,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失信停产,给予困境企业喘息的机会,是做实协同共治、多元解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