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要旨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当融资租赁设备被异地法院首封且已启动处置程序时,快速确认并实现申请执行人对特定财产的抵押权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在跨域执行中要灵活运用委托执行机制等手段与首封法院建立协作关系,落实抵押权优先受偿。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何某甲、何某乙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案件受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08303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三、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海安市某工业园区厂区内的设备,且申请执行人对部分设备享有抵押权。但案件面临以下难点:其一,被执行企业及两自然人均身处外地且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给“查人找物”及后续沟通带来巨大困难;其二,被执行人厂区内的大部分机器设备已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安法院)在先查封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为破局解难、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长宁区人民法院紧急派员赶赴海安市展开实地调查。执行法官与海安法院执行局相关案件承办人在现场核对查封财产清单,确认在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财产中编号为T6920D-0143的落地铣镗床尚未被海安法院纳入评估、拍卖的范围,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抵押合同,其对该设备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同时,执行法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成功找到被执行人何某乙,在确认设备保管现状的同时,告知其即将启动处置程序。何某乙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因设备专业性较强,建议以评估方式确定价值。
返院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海安法院商请移送T6920D-0143号设备处置权,并启动对该设备的司法评估与拍卖程序。但因拍卖标的物位于异地,且该设备的专业性较强,拍卖进程较为缓慢。其后,海安法院来函表示,因拟对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包进行拍卖且其评估价格更具优势,请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设备移交由其一并处置。长宁区人民法院经研判认为,该设备的物理位置位于海安,由海安法院进行拍卖更为便利,且海安法院所报评估价更高,此举更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基于此,长宁区人民法院同意将该设备的处置权再次移交海安法院。
其后,长宁区人民法院收到海安法院划付的优先受偿款项共计1868581.94元,该笔款项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租赁有限公司。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债权,长宁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向海安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对被执行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跨域执行中灵活运用协作机制,成功实现融资租赁抵押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全国法院“一盘棋”格局下异地协同的制度优势。在抵押财产被异地首封、需要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秉持合作共赢理念,通过两次灵活移交处置权,最终借助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整体拍卖程序,实现了抵押财产的价值最大化。这种以依法兑现胜诉权益为导向、打破地域界限的协作模式,既体现了执行工作的智慧与担当,也为处理类似跨域抵押财产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