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称“国务院19号文”)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三)发展航运金融服务业
1.完善航运金融服务功能体系
引进和培育一批在航运方面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形成较为完整的航运金融机构布局;鼓励金融机构完善海外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逐步形成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要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培养经纪、公估、法律、会计、船舶检验等为航运金融提供专业外包服务的服务机构。继续推动单船、单机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相应的船舶、飞机等融资租赁登记中心和租赁交易中心。深化上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外汇管理试点改革,不断满足企业离岸金融业务需求,探索结算、融资方式创新,提高航运企业跨境资金运用和流动的便利化水平。
2.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传统的航运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航运融资产品,拓宽外资融资、直接融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多个渠道,开展信贷、租赁、信托、资产证券化等组合创新,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结构性的融资安排和专业化的融资服务。借鉴国外航运基金或海运信托创新模式,引导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船舶产业基金、石油海上储备产业基金,支持航运企业开辟新的融资途径。支持在沪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4.研究财税支持政策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探索研究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内航运企业船舶吨税制,以国际航运企业为龙头,带动上下游服务产业集聚。探索研究有利于综合保税区融资租赁项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功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