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11—13条,旨在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为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撬动作用和“拳头”效应,《决定》中还提出“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财政性存款向完成中小企业贷款指标的金融机构倾斜”,以此来调动信贷机构的贷款积极性,补充中小企业经营所需资金,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为改变小微企业过度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状况,《决定》中还提出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渠道融资,对成功发行所产生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为发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短期融资优势,《决定》还提出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仓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同时,鼓励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通过以租代买的方式,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云南股权市场发展,积极推进各类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到2016年,新增10 户以上民营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