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成公司(化名)是福州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的汽车服务公司,这一天公司负责人到郊尾法庭来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理由是被告杨某因为与租车人之间的纠纷而擅自扣留了泰成公司的汽车。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杨某却说:“车辆是鹭科公司(化名)的,鹭科扣留我的挖掘机,我就扣住他的车。挖掘机没还给我,谁也别想把车子开走!”
林金东一时愣住了,因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证明车辆是属于原告的,怎么被告却信誓旦旦地说车辆是第三人的?林金东赶紧就案件事实开始一系列的询问、调查。原来被告杨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第三人厦门鹭科公司租赁了一台挖掘机。租赁之后杨某就发现其性能不太好,而且在买后3个月就出现故障向鹭科公司报修了,正因此杨某要求退货并要求鹭科公司返还首笔租赁款5万元。而鹭科公司则坚持杨某应当按合同支付款项,如果杨某坚持退货则5万元不予退还。
此后,鹭科公司以杨某未按期支付款项为由,拒绝把维修后的挖掘机交付给杨某使用,并已经在厦门法院起诉催讨款项。而杨某则把鹭科公司员工到杨某家中进行协商时所驾驶的车辆扣留了,该车辆是鹭科公司向泰成公司租赁使用的。
“这个案件虽然涉及三方当事人,但依法判决也没什么难度。”林金东说,“依法判决没有错,但当事人之间也会就此产生隔阂,不仅影响案件的后续执行,也不利于经济的和谐发展!”于是,林金东开始寻求各种调解方案,来化解这个三角纠纷。他到杨某家里拉家常、摆事实;到厦门、福州找鹭科公司、泰成公司讲法律、说情理;又到厦门某法院了解鹭科起诉的基本情况。
就这样在林金东的一番奔波之后,各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泰成取回车辆,不再向杨某主张车辆扣留期间的经济损失;杨某和鹭科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挖掘机退回鹭科公司,5万元首期款折抵使用费;鹭科公司撤回在厦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