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网友都从不同角度问:增值税转型了,承租人要求增值税发票了,我融资租赁业该怎么办?如果承租人不能享受抵扣政策,将不会选择融资租赁这个交易方式。由此这个行业有可能遇到灭顶之灾。一些租赁行业组织,在行业会议上邀请政府官员在这方面进行了讨论和政策呼吁。

  笔者参加过若干个向政府讨要合理政策的会议。但常遇到我们有些企业或行业组织在呼吁政策时,呼吁了一些政府早已给出的,或者与政府政策无关的事项。客气的政府官员做如下答复:你们要呼吁政策,首先要把现行的政策和自己的运作模式搞清楚,然后再来向我们呼吁。为了避免不断重复的历史错误,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笔者先对现有政策和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进行分析和点评,供网友参考。

  在呼吁政策时,如果我们自己的概念还是混乱的,那么怎么能向政府说清楚我们的要求呢?为了高清楚我们现在是怎样做的,我们要求政府怎样做,政府给出的政策又是怎样的,我把一些基本税收与租赁的概念和运作模式罗列如下:

    一、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有关的概念与税务实践

    这次修改的是增值税税制。我们谈论的营业税、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部分。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又与我们要呼吁的政策有什么关系?

    1、增值税 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消费型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特点是: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因为没有抵扣项,所以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这里面有许多不合理的纳税规则,因此需要进行改进。融资租赁在这方面可以说走在全国的前面。

    3、可扣除费用的营业税

    通常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征收的,并不能抵扣。但也有这样的先例,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就是这样。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差额纳税。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表面上看,这是营业税,但带有可抵扣的功能,因此是收入型增值税。在中国,这种方式很少见,但在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上我们看到了。这是业内人士(包括笔者本人)经过多年努力才,获得税务部门的理解,才让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得到的合理纳税政策。因此我们在呼吁政策前,要把自己的交易方式告知给政府制定政策的部门,然后在根据其中制约行业发展的部分进行呼吁。否则就是一个鸡对鸭似的谈话,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有些 时候甚至提出的是不是问题的问题,让政府官员苦笑不得。

    4、税制改革带来的困惑

   本次税收体制改革,主要是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从不合理的营业税收制度,向合理的增值税制度转变。盈利了要纳税,不盈利不用纳税的国际税制原则。过去承租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件 的增值税发票没有什么要求。现在可以抵扣了,那么承租人要向出租人要增值税发票,而租赁公司拿不出来。这样融资租赁在租赁采购环节就与直接采购有差17%的竞争优势,企业不在愿意使用融资租赁了。因此找到本站来咨询,找到行业组织来呼吁。

    笔者认为现在的政策法规基本健全,因此主要精力转为业务操作的细节培训和设计。对此问题和此现象并不太关心,为了对得起网友,我必须拿出一点精力来,解答他们的疑惑。由于受时间和精力所限,在没有研究透彻的情况下,说出一些不该说出话,供网友批判使用。

    在这次的呼吁过程中笔者感觉似乎又一次从此操作的角度上发现,问题可能在出在租赁公司,而不在政策法规的出台。也许我们这次呼吁的问题,基本上不在政策的改革点上。我们我们要呼吁的问题和业务操作实践远远脱节。提出的问题都是难以解决的不可操作设想,并且是越说越复杂,越说越不可操作。

    在与政府部门交流时,承租人因说不清楚而着急,政府官员因听不明白而疑惑。发生了这样不该发生的故事,重复了不该重复的历史。说明我们对租赁最基本的操作细节都缺乏必要的了解。与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呼吁不到位,不如先把问题搞清,然后再决定呼吁什么。

    二、融资租赁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结合,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边缘产业。因此在税务的征收上面既有金融方面的税收问题,还有贸易方面和服务方面的税收问题。融资租赁中,营业税主要针对金融和服务方面的的、收入进行征收,增值税主要针对租赁物件采购环节进行征收。承租人应该支付租赁物件的增值税,出租人应该支付租赁的营业税。

    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因此在开税票前一定要了解中国增值税发票有多少种,交税的时候该谁交就谁交。在开具发票时该开给谁就开给谁的问题。不要越俎代庖,把代缴人当纳税人,把使用人当所有人。否则不仅要替人付税款,还要承担着被人起诉的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件的选择是承租人,在所有权最终要转移给承租人的合同条件下,租赁公司担当的是代理采购+融通采购资金的角色。因此营业税应该由出租人缴纳,增值税由承租人缴纳。这是个原则,可许多租赁公司在这方面没有按照这个科学规则进行操作。因此才有增值税转型给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的感觉。

    1、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要缴纳的营业税

    属于融资租赁服务方面收入的纳税,凡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费用都应该缴纳营业税;融资租赁金融方面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收入型增值税的方式交纳营业税。虽然法规中被称为营业税,但不是这次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对租赁当事人没有影响。

    2、融资租赁中需要承租人缴纳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中只是代理承租人采购租赁物件,因此承租人要支付增值税。这在租赁物件是从境外进口的交易环节中最明显。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运输费、保险费等一切不属于设备本身价值的费用,都是由承租来负担的。从这点来看,租赁公司只是个代理公司。海关代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我国的票据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局给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承租人。租赁公司不是最终使用人,不需要抵扣,因此不用开给租赁公司,直接开给使用单位——缴纳增值税的承租人。

    遗憾的是我们的租赁公司在做国产设备的租赁物件采购时,既没有要求供货人提供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要求承租人支付增值税,而是主动垫付也不告知承租人,并纳入租金计算本金。他们以为自己是流转环节的终止者,只从供货人处得到的是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发票和增值税) 或者是一般的发票。一旦租赁项目出现问题,自己还要承担垫付税款的损失

    过去因为不允许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用销售来抵扣,因此租赁公司这个错误被忽略了。如今增值税政策允许承租人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向租赁公司讨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租赁公司为他们支付了增值税还拿不发票来(他们只有供货商开给自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呼吁政策的焦点正在于此,诸不知道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目前的政策环境没有问题,改革后也没有问题。租赁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遇到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就是消费型增值税,并不需要做任何改动

    目前租赁公司最大的问题不是政策的呼吁和修改,而是赶紧修改(如果是错误的)自己的业务操作流程。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让承租人支付租赁物件采购的增值税。如果 承租人暂时没有能力支付这部分税款,出租人又愿意做这个项目,租赁公司可以将这部分纳入租金计算的本金(税收资本化),随着租金分期回收。但要注意的是:一要在合同里体现租赁公司垫付税款的行为,二要让供货人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最不好解决的问题是已经签订并且执行的租赁合同

    前面讨论的问题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其实不是问题。关键是目前融资租赁业的存量资产,如果绝大部分都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那么行业就惨了。因为错不在承租人,如果承租企业因不能抵扣而追究融资租赁公司的责任,要求减免资金,那就热闹了。这个问题才是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需要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用向承租人收缴增值税垫款的方式,调整租赁合同,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是唯一的合理解释和可行的办法。用承租人没有缴纳增值税来抵挡租赁公司没有给承租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个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惨了。

    五、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以及开办经营租赁的企业如何面对增值税转型问题

    以上讨论的都是针对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和全额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即:租赁物件在合同签订时就确认将来要转移给承租人的情况。下面要讨论非全额融资租赁的经营租赁和没有融资租赁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因税制改革而带来的问题。

   所谓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而不像一些人所说的传统租赁。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约的时候就确定了余值,并约定:在租期正常结束后承租人可根据余值,来选择租赁物件的续租、退租或留购。租赁物件确认转移和确认选择权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也可能引起不同的会计处理,不过这不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范围,我们关注的增值税改革对对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尤其是所有权转移与不转移会带来什么后果。

    在许多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常见到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和不转移的问题。实际上融资租赁交易只有转移和选择转移或不转移的交易。而且这种选择权在租赁开始日(会计术语:租赁双方在谈判期间决定的租赁模式的那一天)就决定了,而不能等到租期结束后在协商。因此税收政策在租赁合同确立的时候就可以知道租赁物件未来是转移还是选择后确定。

    如果是全额融资租赁,所有权一定要转移。如果是非全额融资租赁的经营租赁,因为有余值(非融资部分)存在,所以可以由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按照余值选择。选择退租,所有权不转移给承租人;选择续租,说不定转移或不转移,依然要看续租合同的约定;选择留购,所有权肯定要转移给承租人。

    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编者注:现在适用于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如果是不转移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也没有问题。对于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税务部门来看,就按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标准征收税款,不管他们是否具备金融的经营许可。因为租赁公司收取了租赁利息,因此才要征收营业税。至于他们所说的不征收增值税,笔者以为是指租金部分,而不是租赁物件部分。因为租赁物件的增值税是有抵扣转环节的税制,前都抵扣了,后面不缴纳就不对了,因此不征收是不可能的。但征收对象是承租人,因此这个文并没有错误。

    其他不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做融资租赁,税务部门并不把他们认定为金融、保险服务业,而是认定为不能收取利息的一般企业分期付款销售。因此资格没有收取利息,没有金融收入,也就没有缴纳租金中的营业税的问题。但增值税是不避免的。因此也没有什么政策问题和瑕疵。

    现在存在问题的有可能是需要转移,或不确定为租赁物件是否转移的融资租赁交易(经营租赁)。因为租赁物件有可能不转移,不完全一种销售行为,这时租赁物件的增值税理应由租赁公司支付。租赁公司也需要计入自己的租赁资产来抵扣经营收到的租金。未来再设立经营租赁的产品,租赁公司一定要考虑这部分的税收问题。那种出租人看来是融资租赁,承租人看来是经营租赁的操作模式就不一定适用了。因为这时一定要遇到谁支付增值税的问题,遇到谁抵扣的问题需要解决。

    对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约定为承租人的选择权时,租赁物件在租期结束时,有可能转移,有可能不转移。因为有退租的选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增值税本应由租赁公司抵扣,承租人并不能享受租赁物件增值税的抵扣待遇。如果这次改革需要将营业税(生产型增值税)发票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发票,承租人需要转移租赁物件时,租赁公司可以给他开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单是营业税发票。 因为时间紧迫,还没有研究营业税改革的文件。待研究后再评论。

知识小辞典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两种,一种叫“手写票”,一种叫“机打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手写票,也就是“货物销售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局“机打票”,也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你收到的发票是机打的,那说明商家是一般纳税人,有能力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收到的是手写票,那说明商家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你们要求商家开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商家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税款;第二,你公司把不能抵扣的进行了抵扣,那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