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改革的突发性(为对方金融海啸)和不完整性,本次国家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惑。为此行业都希望尽快拿出有效解决办法。在研究解决办法的时候,发现最大的困惑来自发票,因此对当前使用的发票种类进行分析,希望找出行之有效,而又不需要太大的改观成本的完善方案。
    国内贸易增值税发票与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到底有何不同?在这次转型中给租赁公司造成何种影响?下一步该如何改进和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国内贸易增值税发票的特点

    国内贸易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普通发票就不可以。

    专用增值税可以进行认证抵扣,有固定的17%的增值税税率,可延续流转,适用于流转环节比较频繁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缴使用,为了方便流转抵扣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其中:“金额 * 税率 = 税额”。出具发票的是“销货单位”接受发票的单位为“购货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还有“备注”这些都为我们充分利用现有发票解决当前问题留足了空间。

    租赁公司采购环节中,厂商给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过去因为承租人添置固定资产不可抵扣,租赁公司又不是可抵扣项的纳税人,在流转环节中属于终端。因此新品租赁物件采购环节中,接受的发票有普通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是专用增值税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没有税率,一般没有抵扣项,属于一次性流转税票,适用于多种税率的营业税(生产型增值税)征缴使用,通常为两联。 租赁公司给承租人开具的租金发票属于这类发票。租赁公司的营业税是有抵扣项的,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中间的税种。可以自己抵扣,但不可流转抵扣。主要针对租赁服务部分的征税。

    普通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比较多,而专业增值税发票因专用性强,种类比较单一。 两类发票的印制有不同的限制。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

    营业税(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比较简单,但不合理因素较多。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比较复杂,但合理性比较高。融资租赁公司现在缴纳的收入型增值税,既简单,又合理,属于新的税种。这次的税制转型就是将许多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由于这次转型,承租人通过添置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他们要求租赁公司给他们开的发票应该是专用增值税发票,而不是不带抵扣项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又因租赁公司不是生产企业,并不具备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因此成为新经济下税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

    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的:对经中国人民银行(编者注:现在适用于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谓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是指租赁服务部分,并不包括租赁物件的采购。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不可避免。所谓“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是因为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展所谓融资租赁不能有利息收入,因此当作分期付款对待。如果他们有类似利息方面的收入,照征营业(外收入)税不误。千万不要误解,不是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享受更合理的税收待遇,也不是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而是他们享受了合理的纳税待遇,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也没有受到歧视。

    虽然这次增值税转型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跟融资租赁现行的税收体制并没有本质的冲突。而行业特有的收入型增值税更体现了政策的人文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这次的问题不出在转型的政策上(融资租赁行业早已转完,东北税制改革更证明了这个结果),而是出在发票的格式 上!

    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的特点

    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使用《海关……缴款书》。这个票的格式是由海关在标准的专用缴款书上打印的,共有六联。因为增值税税率随海关关税变化(这次改革取消了这种变化) 所以税率不像国内贸易那样是固定在17%,而是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打印填写。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完税价格+增值税。其中,完税价格为到岸价格+关税。出具发票单位为海关,收款单位为“中央金库(国税)”,缴款单位为“使用单位”。中国的外贸体制起源于代理制,所以海关报关单中报关单位分为两栏,一是“经营单位”,即表面的“购货单位”,实际上是代理进口单位。二是“使用单位”,即物件的使用单位和下一环节的购买单位。附:进口环节 《海关增值税缴款书》(样张)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外贸上一直采用代理制(改革开放后,放开了直接贸易),所以这个流转环节并不是以“经营单位”为终点,而是以“使用单位”为终点。因此缴款书不是给代理商“经营单位”的,而是开给承担增值税(或享受免税待遇)的“使用单位”。

    因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特殊格式,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这次的增值税转型中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租赁公司在这个环节担当的角色只是个代理商,增值税是由承租人缴纳的,缴款单位就是承租人(使用单位)。可见发票的合理性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遗憾的是我们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操作,经常反向、错位操作结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很难理解海关缴款书在融资租赁中的特殊作用,常做一些不必要而可笑的补救措施(如:租赁公司在此办理和承租人一样的减免税待遇),最终因不合逻辑被叫停。

    在新经济形势下,税制改革还需要在细节上进一步完备。新经济的特点是专用细分化。购买的,出资的,使用的,管理的可能并不是同一个单位。甚至有可能细分为四个或更多个部门来完成。像融资租赁、代理商都会遇到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不管是发票、缴款单,还是减免税减让,都是针对使用单位。这对后面提及的税票改革很有启发。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面对当前的增值税转型

    面对当前窘境,尽管现在有一些人呼吁从税制改革细节上,从会计准则上进行修订,笔者通过对发票的分析,认为还是从发票上做文章,这样改革的成本低一些,改革的速度快一些,日后操作的可行性多一些。

    一、充分利用现有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备注”,我们可以借助这个栏目发挥现有发票的作用。条件是:增值税必须由承租人支付

    1、内容一分为二

    其一是:在出具发票的同时,在备注上标明: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由他们用来抵扣。当然,这种做法如果税务部门不放心的话,可以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上加以说明。不过这样做会增加一些时间。

    2、票据一分为二

    其二是:增值税只能开给缴款一方,而租赁公司又不原意丢失购货发票这个“物权凭证”,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备注”,将发票“一分为二”。一份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只有购货价格,没有增值税。在备注上标明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在它的姊妹张,开给承租的发票是只有增值税,没有购货价的“专用抵扣发票”,并在“备注”栏目上说明购货单位为租赁公司,并已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