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融资租赁适用增值税有关问题研讨会》

本次会议邀请了具有代表性的3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部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现任领导、曾参与若干次融资租赁税务政策呼吁的税务专家以及人大财经委的领导、业内部分知名人士参会。会议定位在内部、小范围讨论。会议气氛讨论热烈,讨论内容由宽泛到具体,由务虚到务实。在讨论中没有领导,没有权威,大家针锋相对,各抒己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种会风给一些只会大批判、讲空话、脱落实际、脱离市场的会议,树立了良好、健康、正确的榜样。

一、会议起因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鼓励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采购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用于抵扣。由于融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征,无意中被边缘化。有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采购的租赁物件不能让承租人用来抵扣,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做融资租赁时可以用来抵扣。由于该转型明年1月1号就要执行,为此行业紧急呼吁希望国家能出台相应政策将融资租赁拉回到正常的改革范围中。

    因为时间紧,任务急,许多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和角度出发提出了花样众多的呼吁方案。许多人搞不清我们现在到底要呼吁些什么?归纳起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将融资租赁的税收体系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而解决租赁公司边缘化的问题。另一类是从营业税的角度,希望改进增值税条款,把现行的营业税政策中调整到适合转型的轨道之中。

    笔者曾经撰文《增值税转型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何种影响》与《国内贸易增值税发票与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有何不同》表达出的是第三种意见,倾向或者类似第二种呼吁方案。并强调在呼吁行业要前先从自己的做法检讨,然后再了解税务征收体系是怎样的,使用的发票是什么样子的,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从低改革成本、简单化,易操作的角度呼吁合理政策。融资租赁行业在这次的转型中,只需要改进,不需要改革的大动作。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谈论的增值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大的名字就是增值税,细分下来分为消费型增值税,简称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简称营业税。融资租赁现行的政策既不是生产型增值税,也不是消费性增值税,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收入型增值税。其实第二种呼吁方案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因为税务部门把它归类为营业税,因此我们也把其简称为营业税。但是这种营业税有抵扣项,抵扣项不可流转。

    鉴于说法太多,不利于对政府的呼吁,因此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统一思想,统一步伐。在最快时间内拿出行之有效的呼吁方案,向政府部门进行呼吁。同时也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在抓紧时间制定增值税转型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已被纳入考虑范围。我们的呼吁方案争取赶在政策出台之前,否则再改就麻烦了。

    二、会议讨论的经验与教训

    1、行业的定位

    果不出笔者所料,这次会议讨论中,因为说法太多、太乱、太复杂,有些想法甚至和政策呼吁不沾边。为此税务部门又向行业提出了一个老问题。租赁公司定位在什么地方,融资租赁定位在什么产业,然后再谈税收政策的问题。

    税务部门给我们的定位很明确,商品就三个环节,生产——流通——使用。融资租赁只能是流通环节,不可能是其他对。呼吁政策脱离这个范围,就无从谈起。

    我们应该怎样认识融资租赁呢?虽然是老话常提,但从这次会议发言来看,确实存在很大的误区。

    首先是把融资租赁描述为“脚踏两只船”的产业。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属于服务贸易。但是我们总是不能正确对待自己。要么把它说成是单纯的金融业务,要么把它说成是单纯的贸易行为。甚至还有人认为是一种投资。因为定位不准确,所以有些呼吁的地方显的不伦不类。

    融资租赁到底属于什么产业呢?他是一个流通领域的边缘产业!既不全是金融业务,也不全是贸易。骡子是马和驴的杂交。如果说它是马,肯定不对,说它是驴还是不对。骡子就是骡子,不是驴,也不是马。

    融资租赁是服务贸易,即服务于金融,也服务于贸易。服务金融在于:通过增加物权降低了对用款人的信用过度要求,通过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租赁公司本身是个一般企业,哪怕是具有金融机构经营资质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他的资金来源需要从外部获得,本身没有吸收资金的能力(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租赁公司本身就是借款人的角色。但是其生产的产品是可以含有利息的金融产品,可以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流通。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并不是金融业务,但其产品是金融产品。如果租赁公司可以将其产品以无追索方式销售出去,那么满足了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金融属性,说它不是金融业务也是金融业务。否则就是一种中长期的投资行为:用自由资金或者是银行贷款买设备让承租人使用,出了问题资金承担。这不是投资又是什么呢?但是是一种愚蠢的投资,因为承租人的收益除了支付租金外,其他的收入并不分配给租赁公司。尽管有或有租金的方式,有融资租赁的方式,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把自己当作转贷银行,自己定位有问题怨不得别人。在这个基础上呼吁政策的不到支撑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融资租赁是信用销售的一种,因此许多人又把它定义为销售。其实这种定位也是不准确的。如果是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且只做自己产品的融资租赁。那么其作用是销售,其行为依然不全是销售,里面有融资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在销售中就是个采购代理人。如果不明白这点,那么呼吁政策就无的放矢了。租赁公司既不是租赁物的生产单位,也不是使用单位。在采购环节中完全是个代理的地位。如果租赁公司自己替承租人垫付了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增值税等价外费用,那是租赁公司自己的事情。除了问题赔了租金又折费用,所有痛苦都自己扛,这不能纳入政策呼吁范围。

    2、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

    这次转型影响的只是承租人抵扣增值税部分。如果承租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抵扣政策,那么租赁公司还按照原来的做法继续做下去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就是在承租人为一般纳税人这个市场。如果通过融资租赁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话,那么融资租赁的方式就是几种投融资中最差的一种方式。相差的就是17%的增值税可抵扣项。

    但在这次呼吁政策中,有股力量希望从增值税改制中完全退出营业税,该为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的体系。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也是符合改革大方向的,而且税务部门也是倾向这种改变。但是这种改变需要进行很复杂的测算。而我们这种测算总是在脱离市场的理想状态下,很难说服人。况且如果融资租赁行业全部改为增值税,那么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的费用都纳入抵扣项,那么对国家来说增加了转型的预算。因此在经过充分的讨论之后,鉴于全行业没有取消营业税,仅就融资租赁进行转型花费的改革成本、人力、时间会很长,远水解不了近渴。最终导致这个方案被纳入押后呼吁的范围。

    在当前营业税政策下进行政策的微调,行业或许能赶上这次的改革步伐。会议终于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务实、简单、可行是非常受欢迎了。回顾过去,许多企业都对当前呼吁什么感到很迷茫,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甚至连政府部门也不知道行业到底要什么政策,复杂的租赁技术把人们的头脑都搞乱了。有人说,连我们自己都搞不明白的事情,我们还怎么呼吁政府?通过本次会议的讨论,统一了认识,最终决定由几家典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共同聚在一起出谋划策,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呼吁政策的方向。由熟悉政府行文的人执笔,在短期内尽快拿出呼吁文件,以行业组织的名义递交有关部门。

    三、同行传来同一个声音

    参加这次会议还有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代表。从他们那里得知银监会已经召集有关企业讨论了税收问题带来的影响和改进意见,并企业也是在16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来解决融资租赁被边缘化的问题。从政府到协会,从金融租赁公司到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租赁公司,在这个问题上不约而同地走到一起来了。到目前为止,呼吁什么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了,怎样呼吁,各有奇招。但最终的结果应该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凭供货厂商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日后,租赁公司在为承租人垫付包括增值税款的做法,大概要有新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