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融资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融资租赁行业得以迅猛发展,鉴于租赁是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复合型金融工具,其连接生产商、服务商、银行等各方的综合服务功能在国内金融混业和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正日益彰显:一方面,在国内现有租赁监管体系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银租合作、信租合作、证租合作、基租合作均属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具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也具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尤其是在改变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模式、撬动银行授信及贷款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租赁或将成为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保险资管的资金流转“利器”,切实解决融资方和银行面临的一些难题。 在《“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政变化及其会计影响》一文中,作者对“营改增”试点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指出“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应纳税款计算”、“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三个方面,并提出“在处理关于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双方对应收取与支付的增值税是否进行账务处理问题时,双方均应作会计处理”、“在处理关于收取与支付的增值税是否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或费用的计算基数问题时,不应作为计算基数”等建议。 《高速公路融资租赁的模式与风险防范》一文对公路融资租赁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公路融资租赁具有“盘活现有资产,增加资金来源”、“降低经营风险,实现企业核心控制力”、“促进金融与公路行业的沟通融合”等优势,鉴于目前公路融资租赁存在“法规配套制度不健全”、“公路收费标准或将调整”、“公路运营”等风险,作者建议应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理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性问题,另外还应加强融资租赁登记以及质押登记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融资租赁的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一文就“融资租赁公司欲向保险公司解除项目保单,但该保单的另一被保险人(承租人)却并不知情,那么该份保单能否即刻解除”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后认为“在融资租赁物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承租人为被保险人,则租赁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事先获得承租人同意”。鉴于实践中存在一份保险协议常常承保多张保单的情况,作者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可与承租人约定授权租赁公司同期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收到融资租赁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时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承租人)发出询问”、“承租人在收到保险公司通知融资租赁公司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后可及时与融资租赁公司联系,协商解决方案”等对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