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开始在全国施行的“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界带来的影响还在继续发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高级经济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博士后刘若鸿认为,深入研究“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于去年1月1日开始试点。此次税改把融资租赁行业纳入其中,明晰了行业定位,融入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统一了税收征管,也考虑了考虑了扩展性和继承性。
刘若鸿说,尽管此次税改只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其中,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都被统一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进行管理。这较为清晰地明确了租赁业在税收上的行业定位,也为整个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公平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就使得纳税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在流转税的适用性上保持了一致性,简化了承租人的税务处理,也加大了经营单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可能性。
不过,从一年多的试点来看,“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挑战大于机遇。刘若鸿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对融资租赁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是行业税费负担降低存在一些前提条件。他说,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相比其他流转税要复杂得多。因此,从事租赁业务的单位需要对税务、会计人员乃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以适应税改的要求。同时,有形动产租赁的主体流转税统一由国税部门来征收管理。国税系统拥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数据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平台,税收管理更为严格和规范。在此情况下,租赁物中若包含未取得进项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租赁交易的税负将有可能出现较大提高。
“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保持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目前实践来看,部分有资质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税负出现增高。刘若鸿分析,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其一是由于业务操作惯性等原因,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未取得对应的进项税票;其二是租赁物本身超出了有形动产的范畴,无法相应取得进项税票;其三是部分税务部门和租赁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操作不当,造成政策执行不到位;其四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税负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款存在时间成本等。
刘若鸿建议融资租赁业内要根据税改政策的变化,相应作出安排和调整。同时,政策制定部门和管理部门应重点考虑对租赁物的适用范围需进一步明确,并应考虑逐步扩大,税改与现有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应进一步加强,要进一步明确税改政策实施后原有政策的废改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政策理解和执法水平。他表示,企业应当深入研究政策,加强管理,创新业务。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了解行业相关的基本认识,并取得共识。例如,对于“现代服务业”的概念问题,行业中就存在较大争论。同时,“营改增”为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灵活多样的租赁交易结构提供了基础。因此,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大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力度,加强税收资源管理,在合法的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不断提高经营的稳健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