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政策,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本金部分将无需再对发票,从而替代原“37号文”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全国上万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解套。但新政策规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7亿元人民币。
        据统计,截止目前,在全国124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中,有10家企业注册资金低于1.7亿,而在近650家外资租赁企业中,有67%的企业注册资金低于1.7亿元人民币,按新的规定,这些企业均不符合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
        业内许多专家评论,此项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
        1、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不低于1000万美金是商务部的规定。
        2、有了此项规定之后,注册资金低于1.7亿元的内外资租赁企业都不能运用售后回租业务为中小企业盘活资金了。
        3、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所以部分内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低于1.7亿元,是有历史原因的。
        专家认为,凡是按照当时国家规定注册的租赁企业,都应有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