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讯,银监会发布日前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称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将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债,而不是资产证券化。

  《办法》指出,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不过,在西方历史上,融资租赁市场不是一个资产证券化很成功的市场,资产证券化只是一般大型融资租赁行业流动性解决方案,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非标准的金融资产,如果公司把好的资产拿出来资产证券化,会影响公司的整体融资能力,而如果公司把不好的资产拿出来资产证券化,又意味着道德风险。

  他表示,西方的融资租赁的主流模式是资产持有在公司手上,如果资产需要出售,主要是在私募市场出售而不是在证券化市场出售。

  主流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常是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流动性工具,在缺乏资金的时候来使用。此外,资产证券化不可能保证把资产放在表外,西方的资产证券化基本都是在表内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源来源一部分是银行,然而银监会的金融债放开很重要,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在债券市场。

  有国有大型租赁企业高管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实业公司通过开办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拆借率可能会低一些,主要还是通过自己发债的渠道来增加资金来源,以及3个月以上的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