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上,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处于逆向选择的尴尬境地,给其正常有序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为此,有人提出,可以允许销售方直接把发票开给承租企业,由后者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企业仍适用营业税政策;还有人认为,应明确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见本报1月19日五版《增值税转型,融资租赁企业为何愁眉不展》)。笔者认为,应该跳出惯性思维,从降低营业税税率的角度来探求解决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流转税困境。

  第一种办法实际上类似此前在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某些企业所采用的“回租模式”。即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进行抵扣,厂商和承租人体现为买卖关系;为了保证出租人的物权,承租人再将设备卖给出租人,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这个交易环节不开增值税发票。类似做法虽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问题,但是人为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和交易成本,且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如出租人丧失了物权保障。另外,由于融资租赁的客户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

  第二种办法对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不大。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已经非常接近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前,有资质的企业实际上是相对享有税收优惠的。如果对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都适用增值税,这种隐形的税收优惠就将消失。另外,由于增值税大部分是归中央财政收入,营业税全归地方财政所有,如果对融资租赁业务改征增值税,势必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而如果采取降低营业税税率的办法,将让租赁各相关利益方获得共赢。即首先通过数据测算出增值税转型后适用增值税的企业税负下降情况,然后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调减适用营业税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这样,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不同资质的企业,从事不同的业务,所承担的税负都有了大体一致的下降,可以继续维持原有制度下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市场均衡。对于承租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租赁成本会有所降低,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融资租赁来缓解融资难的问题,加快自身发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与其让税收流失,倒不如降低税率,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做大蛋糕,扩大税源。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不改变不同企业原有的税收格局,可以继续贯彻国家对融资租赁企业区别对待的方针,把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非目标性影响降到最低。另外,增值税与营业税本身就是两个互相补充的税种,在一些相互交叉的领域,增值税有效税率降低以后,营业税税率适当有所降低也是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