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远洋船舶也能租赁,并获得相当规模的融资?随着我国融资租赁发展不断加快,这种融资方式越来越普遍。不过,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尚不完善的税收政策也备受关注。
“租赁资产广泛投向航空、航运、能源、制造、基础设施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势得以显现。”对于当前融资租赁行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银监局局长陈琼在接受专访时给予了肯定,但同时她也表示目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不能优惠公平适用的问题制约了融资租赁功能有效发挥。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担忧,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营改增 ”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不降反增。陈琼表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形动产服务,原只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按17%缴增值税,税负比原营业税增加接近三倍。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再一方面,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抵扣困难。银行贷款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营改增”政策已明确规定银行贷款利息可以抵扣,但银行并不能提供利息发票、只有利息回单,而国税总局没有明确银行利息回单是否为合法有效凭证,各地执行不一,导致银行贷款利息难以抵扣。
  其次,缺乏对承租人融资租赁税收激励政策。譬如,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对融资租赁业务制定了加速折旧的鼓励政策。而在我国以融资租赁方式引入设备却无法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同时,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欠明确。目前航空公司进口或从国外租用飞机可享受关税和增值税优惠税率,但对于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租给国外企业船舶等是否享受税后优惠没有明确规定。
  再者,与国际情况进行比较,一方面,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税赋显然较重,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将大幅攀升,影响了我国租赁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承租人通过租赁手段获取设备,难以有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加大了承租人税收成本,阻碍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对于以上问题,陈琼建议将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实际。
  “这就需要国家财税部门制定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特点的税收制度,暂不实行‘营改增’。如要同步实行,则需完善有关政策。”陈琼说。根据未来银行业“营改增”的方向,将租金中利息按银行业缴税税率计税,统一银行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同一属性的利息缴税税率;将租赁本金剔除出3%的计算范围,或对比营业税征收办法,对超出部分即征即退,让租赁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银行开具的利息回单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切实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制定融资租赁税收激励政策,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应当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待遇,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融资租赁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让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及设备更新,加速设备更新换代,同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