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规章、法院法律意见与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 两类文件和一类登记有力地支持了租赁业发展。物权法设立了动产物权占有(交付)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处于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状态,第三人可能认为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存在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所有人丧失物权的风险。因此,租赁物权依法保护成为租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天津市政府发布了行政规章,市高法院发布了法律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办了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有力地支持了租赁业发展。 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从租赁公司设立、物权保护、多渠道融资、业务创新、财税政策等方面支持租赁业发展;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天津市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定登记平台,在该系统查询标的物权属状况是各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质押业务的必要程序,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要在该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等。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明确了租赁公司要办理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登记,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要查询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以及已经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租赁物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等。 法院发布法律意见。经最高法院授权,市高法院发布了与市政府文件相对应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是我国首个规范租赁登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确立了天津辖区租赁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司法效力,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就租赁物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办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为解决租赁业登记制度缺失、出租人权利依法保护等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建设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需要对租赁标的物权利进行公示的各类主体均可在该系统注册成为用户,进行租赁物权属登记及其权属状态查询,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以及租赁物权属描述等。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有550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系统用户,累计登记12万笔,其中我市有99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系统用户,累计登记1.18万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