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本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公司决定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以自有生产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向太钢租赁申请金额为不高于等额1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期限35个月零20天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截至目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4.24%的股权,对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太钢集团与太钢租赁关系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太钢租赁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6位关联董事李晓波、杨海贵、高祥明、张志方、柴志勇、韩珍堂回避表决,5位非关联董事李成、张文魁、戴德明、翁宇庆、林义相均出席会议并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书。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8%,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及其子公司进行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累计达约15.35亿元 (含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及注册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8-1-3-106区域

  企业性质:外资

  税务登记证号码:津证120120088667079

  法定代表人:韩珍堂

  注册资本:1.6亿美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成立时间: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用于本次融资租赁的资产主要为加热炉、矫直机、铸造起重机等生产设备,上述生产设备评估值共计10.12亿元(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上述设备全部为公司自有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况,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上述融资租赁业务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太钢不锈与太钢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租赁利率及手续费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公司生产设备

  2.融资金额:不高于等额1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

  3.租赁利率:年租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租赁期内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变动动态调整。

  4.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方式

  5.租赁期限:35个月零20天

  6.支付方式:将全部租赁期三十五个月零二十天划分为12期,按期向太钢租赁支付租金;本金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7.租赁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太钢租赁所有;租赁期满,公司清偿所有债务后,上述设备所有权转移至太钢不锈。

  8.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人名章)并盖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后生效。

  9.租赁担保:无担保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对员工的直接经济利益将不会产生影响。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生产设备进行融资,主要是为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次交易前,公司未与太钢租赁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钢管有限公司与太钢租赁发生融资租赁金额6亿元人民币。2014年年初至5月31日,公司与太钢集团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78亿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的各项内容、程序合法有效;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该议案实施有助于本公司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本次出售完成后,将不会在公司和太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