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台机械包装设备,联系了一家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请问我们公司和租赁公司分别开具什么发票?操作流程是什么?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承租方开票: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现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供各地实际工作中参考。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条件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必须取得承租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二、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时,可以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承租方开具上述发票后,在纳税申报时将该项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
     三、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为不具备领用普通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可以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第16号)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资料(暂不要求提供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表),以及融资性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承租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开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融资租赁企业应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