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09:30直播上海二中院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
[主持人]:
2014年7月31日上海二中院召开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本次发布会是我院首次与一中法院联合召开的白皮书发布会,也是我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各界通报融资租赁审判工作情况,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及相关基层法院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还邀请了银监局、商务委、市金融办相关领导和同志,高校专家,租赁行业协会、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参加会议。
[09:02:01]
[汤黎明]: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二中院参加会议。今天,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这是两家中院首次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长期以来,两个中院一直很注重审判业务的相互交流,共同积极推进上海法院司法裁判的适法统一工作。此次专项针对金融审判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是我们两个中院在上海高院的支持下,所作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两个中院在加强审判业务交流合作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又一次有益的探索。在白皮书的拟定过程中,我们两个中院做了多次交流,对白皮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反复探讨和论证,可以说,这次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上海市当 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司法裁判原则,不仅将有力地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也将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下面有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萌副院长通报《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主要内容。
[09:34:41]
[陈萌]: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现在我将两家中院联合发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进行通报。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它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主持人]:
2014年7月31日上海二中院召开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本次发布会是我院首次与一中法院联合召开的白皮书发布会,也是我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各界通报融资租赁审判工作情况,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及相关基层法院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还邀请了银监局、商务委、市金融办相关领导和同志,高校专家,租赁行业协会、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参加会议。
[09:02:01]
[汤黎明]: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二中院参加会议。今天,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这是两家中院首次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长期以来,两个中院一直很注重审判业务的相互交流,共同积极推进上海法院司法裁判的适法统一工作。此次专项针对金融审判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联合发布审判白皮书,是我们两个中院在上海高院的支持下,所作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两个中院在加强审判业务交流合作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又一次有益的探索。在白皮书的拟定过程中,我们两个中院做了多次交流,对白皮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反复探讨和论证,可以说,这次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上海市当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司法裁判原则,不仅将有力地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也将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下面有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萌副院长通报《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主要内容。
[09:34:41]
[陈萌]: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现在我将两家中院联合发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进行通报。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它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裁判方式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体现法院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较好的审判质量。
3、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2、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增大了审理难度。
3、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 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在涉及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4、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这是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其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又例如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擅自处分租赁物,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此外,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难以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承租人提高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要求出租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
3、建立租赁物回收配套机制。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及行业组织可与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合作,建立畅通的租赁物残值评估机制,并积极培育建立二次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各方当事人对租赁物残值的争议,实现租赁物回收后的再次利用。
最后,白皮书还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了类型化解构和分析,涉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违约责任的处理等方面,既是一、二中院对这几类案件的处理的结果和思路,也是法院的一般司法态度,以帮助社会公众更直观更准确地把握,更好的发挥法律和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
[09:51:36]
[汤黎明]:
现在进入第二阶段,交流发言。首先有请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孙瑜副会长作交流发言。
[09:52:25]
[孙瑜]: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很荣幸应邀出席今天在市二中院举行的"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我作为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的副会长代表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对这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受邀出席发布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对我市两个中级法院近五年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特别是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机制上存在的风险隐患、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问题、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对如何处理提出了合理合法的对策与建议,这对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实在的社会价值和长远的指导作用。
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说明了我们上海的司法界不仅注重法律实务,而且重视理论研究,将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融为一体,可以说白皮书的发布将对上海甚至对全国依法审判融资租赁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对兄弟省市司法系统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可资借鉴的价值。这充分彰显了我们上海法官们的司法大智慧;白皮书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为上海及全国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本,并将规则的前瞻性与世界接轨,为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个中心、试办自由贸易区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近年来在规模和数量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内资租赁企业数目与去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仍为123家;金融租赁企业比去年增加2家,达到25家;外资租赁企业增速较快,总数约为1202家,新增约322家。截至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350家,比上年底的1026家增加324家,企业总数增长31.6。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国融资租赁的大时代即将到来。快速崛起的融资租赁业导致了行业规范管理和各种基础工作的缺失,尤其是在合同文本方面。这次白皮书的发布将为我会更好的制订融资租赁格式合同文本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合同文本的格式化和标准化规范不仅是融资租赁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也是一旦遇到合同纠纷,法院评判是非、保护守法人的最重要的依据。作为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我们将不断加强对白皮书的研究、学习,领会其中的司法价值,并以白皮书为基础,加快起草、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把格式合同制订好;同时,在会内加大白皮书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通过为我会的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我们将在实际案例中加大白皮书的宣传,唤起会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参与度、社会的知悉度以及媒体的关注度。再次对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表示 祝贺。谢谢大家!
[09:56:57]
[汤黎明]:
接下来有请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沈志刚总经理助理作交流发言。
[09:57:14]
[沈志刚]:
尊敬的在座各位领导、各位融资租赁界的同仁,大家上午好!
作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的一名法务工作者,我很高兴能受邀参加今天的发布会;更感荣幸的是还能有机会代表参会的各家租赁公司进行发言。
融资租赁在我国诞生于80年代初,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真正得到快速发展是近七、八年的事情。2001年1月1日,当我踏入租赁行业时,当时全国有12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另有42家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是说全国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加起来只有54家。直至2006年,行业的总资产规模也只有80亿元,由于行业的整体规模较小,影响力有限,普通民众对融资租赁的了解甚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向朋友介绍自己的职业时,绝大多数人都以为我是从事汽车出租业务的,以至于后来我为了不用费力地去解释以物融资的业务概念,就仅表述自己是从事融资放贷的,省去租赁两字了事。
但现在的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达到了1026家,注册资金达到了3060亿元人民币,租赁资产余额达到了21000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已渗透到各行各业,民众的认知度大大提高。
我自进入融资租赁领域,一直就从事着租赁资产的后期管控工作,深知融资租赁公司要得到真正健康地发展,除了要有业务、有市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之外,一旦项目发生风险,法院的司法保障措施也是极为重要的,法院的裁判客观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也反过来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弥补系统漏洞,改善操作流程。
我个人认为,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限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除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外,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所面对的客户群的资质是无法与银行的客户所抗衡的,故租赁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也势必高于银行信贷项目。虽然宏观经济未有明显好转,但近年来,仍未防碍各类资本加速流入融资租赁业,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自2012年的
560家至2013年的1026家,几乎翻番,继而我可以大胆地得出这么一个推断,未来几年内,租赁公司涉诉的案件绝对数量不但会高于银行,而且还会因项目风险释放与业务量高速增长对比的相对滞后性,案件数量还将继续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从目前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分布来看,天津、上海、北京是最集中的区域,而上海融资租赁业要得到长足地发展,离不开司法审判机构的保驾护航,本次一中、二中院联合出台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真可谓是一场及时雨,不但总结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指出了一些常见的问题;更难能可贵的是,对于这些问题还进行了透彻地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对策和建议,还列举了典型案例进行了详尽地分析和阐述。我认为,这份白皮书所起到的意义是深远的,在业务流程的规范性、相关合同条款拟订的有效性以及涉诉事务的可操作性方面均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0:01:30]
[孙瑜]:
比如说:如案例第三部分违约责任的处理中的第3个案例: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在此之前我司碰到此类情况,原先考虑是:究竟是选择向承租人主张租金等债权对公司有利还是直接让租赁物出卖方承担回购责任为好,其中确实担心若选择有误,在一方无法实际实现债权,则势必还需另行再诉,不但大大拖延了纠纷处理的时间,还无形之中给法院造成了诉累。现白皮书里的明确阐述彻底地解决了此类问题。
最后,我还想代表各家租赁公司给法院相关领导提两点实务操作方面的需求。
今年2月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我们法律实务操作有了新的指导意义。但我们还是认为,有些条款的规定尚不够细化,比如说:
1、自物抵押的问题,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此作为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一种重要的方式之一。但自物抵押毕竟与传统意义上的抵押不同,在今后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如何予以规制,还有待于处在审判第一线的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裁判给予我们指导。
2、要求支付租金等的债权之诉如何与租赁物取回权之诉衔接,我们往往先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剩余租金,而后发现承租人资不抵债,处置租赁物成为债权受偿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故会另行要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两个诉讼如何进行衔接将会直接困挠租赁公司,涉及到追偿租金的诉讼是否要求执行,前诉启动执行程序之后,在取回权之诉启动时,前诉的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中止等。这些操作细节还不是太明确,也有待审 判实践部门给予指导。
今后,如果有条件的话,我们非常期待上海法院系统能就融资租赁的审判实践,能不定时地出台一些审判指导意见,这样也能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以更好地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谢谢大家!
[10:06:34]
[汤黎明]:
两位嘉宾回顾了多年来融资租赁的审判情况,我们也在积极探索,在司法解释发布后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我们会不断探讨,进一步加强研究一些突出问题。接下来有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倪受彬副院长作交流发言。
[10:08:21]
[倪受彬]: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对白皮书本身的价值,根据上海在全国的地位,上海法官可以直面融资租赁的新现象,市场可以自发调节风险。一、二中院法官在前沿, 有机会和条件接触到最新的审判实践。上海就有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上海法院的白皮书具有很强借鉴意义。白皮书的内容丰富全面,通过个案类型化的积累反映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突出问题。
学术界特别重视白皮书的发布。白皮书是全方位司法介入的路径、方式。自贸区建设中有几条与融资租赁相关,如售后回租,自贸区外可以收取外币资金等。白皮书也有宣示上海的中心地位的功能。我也学习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融资租赁本身的概念,实际是所有权分期付款的概念,所有权慢慢转移到承租人,承租人慢慢参与标的的选择,从而管控标的物,从司法实践看应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第二,司法解释中对于善意第三人保护有较多规定,白皮书也反应了这种立法的精神。第三,关于承租人的征信问题白皮书亦有所体现。以上是我个人对白皮书价值的认识和从学理角度对白皮书法律涵义的几点理解。谢谢大家!
[10:18:27]
[汤黎明]:
接下来有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陈颖监管调研员作交流发言。
[10:18:47]
[陈颖]: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这么美好的日子参加一、二中院联合举办的白皮书发布会。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定期、不定期发布白皮书,对此上海银监局一直高度重视。法院的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已成为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一大信息来源,今天白皮书又实现的新的突破,两家中院联合发布,这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我们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方面制度也出台了较多新的制度和规定。这些规定有些和白皮书反映的问题有所回应和衔接,比如关于售后回租的问题。这些制度对于行业的健康发,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做大做强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10:24:27]
[汤黎明]:
下面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盛勇强副院长讲话。
[10:26:01]
[盛勇强]:
发布白皮书是近年来上海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延伸审判效果的重要举措,上海三级法院都在作有益的尝试:基层法院针对本区域审判特点发布白皮书,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高院立足全市高度通过白皮书在宏观层面进行分析、预测和指导;中院则基于二审法院的审级定位,白皮书从中观层面对二审终审案件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本次融资租赁白皮书认真分析和总结了近五年来中级法院审理融资租赁二审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了司法经验,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刚才很多同志也提到,以往一般是由一个法院主体发布审判白皮书,这次是一、二中院两个法院共同发布白皮书,我觉得是司法便民、利民的创新之举,为了解审视融资租赁行业现状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司法视角,体现了两个中院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意识,应当给予高度肯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产品,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进入中国有三十年的时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过程就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变的缩影。今年,银监会修改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扩大了业务范围,强化了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弱化了事前审批,在完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虽然《办法》针对的是金融租赁公司,但代表了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监管趋势的理念转变。
在当前形势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面临三个机遇:一是当前我国正面临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世界经济的大调整、大过渡以及科技革命的多点突破时期,我国金融行业需要在国际舞台上抢抓机遇、崭露头角;二是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宽松的创新环境、优惠的政策支持;三是我国经济处于经济增速放缓,增长动力转换的调整时期,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深刻认识新经济发展新趋势,主动适应变化,在国家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政策中寻找长期发展的平衡点,尤为重要。
我们看到,融资租赁公司面临以上巨大发展机会,而如许多传统企业不得不进行升级换代、技术更新,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向航运、机械、印刷等诸多行业扩展;业务类型不断创新,售后回租、租赁资产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新模式、新理念在逐步推出,已经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期。在上海自贸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给予了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等等,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优惠的政策支持。宽松的创新环境、政策支持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东 风。实践中融资租赁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还尝试跨界与保理、信托等金融产品相结合提供新的业务模式。行业的蓬勃发展给司法提出了难题和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必须及时更新,司法实务必须有所应对,才能为业界提供更好更完善的司法服务,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创新成果提供更有利的司法保障。在融资租赁行业新的发展时期,一、二中院把融资租赁纠纷作为今年白皮书的内容,紧贴金融热点,符合金融创新工作的要求。
本次发布的白皮书归纳和总结了近年来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在融资租赁领域积累的大量审判经验。特别是融资租赁纠纷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以及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第三人比如回购人、担保人等等多方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复杂交错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之中,法院需要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尊重契约自由,把握好各方利益的均衡。一方面,融资租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无论是将其视为一种融资工具或者是一种交易模式,其都是一种纯粹商业交易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交易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因此融资租赁关系是商人之间缔结的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更多的需要从商事交易的特点及视角来合理权衡各个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因为司法过度干预,利益分配失衡,形成阻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壁垒。另一方面,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 物的提供方、格式合同的起草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承租人多为小微企业、自然人等,缔约地位处于弱势,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比较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也要考虑保护合同关系的弱势方,不能允许融资租赁企业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规避法律限制性条款,取得合法利益之外的利益。金融审判必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既着眼于支持金融创新,又注重维护金融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和构建金融领域合法、合规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还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白皮书除了总结展示司法经验,还明确揭示了融资租赁及相关配套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如融资租赁公司交易模式存在法律漏洞、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法律效力存有争议、配套租赁物权属公示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司法部门法院付出进一步的努力,也需要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进一步更新理念,为构建合法有序的融资租赁市场秩序,培育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而共同努力。我们高兴地看到,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制定并施行。司法解释对于融资租赁中的很多重要问题诸如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的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确立了统一规则,对金融商 事审判和融资租赁业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我相信,在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法治尺度下,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金融创新的代表性行业,社会关注度和行业规范程度将不断提升。
上海法院将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不断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同时也希望司法实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与交易实务部门能够通过包括白皮书发布在内的各种渠道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做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10:42:44]
[汤黎明]:
谢谢盛院长的讲话,我们一、二中院会在今天的基础上更加努力,进一步积极探索,以促进市场更健康有序发展。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