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合作签署《业务合作协议》,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 产品,开展租赁业务额度为 5 亿元人民币。同时就上述《业务合作协议》,公司拟与交银租赁签署《回购担保协议》,公司为交银租赁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相应的回购担保责任。
     201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融资租赁方案概述
     1.合作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
     注册资本:60 亿元人民币
     注册时间:2007 年 12 月
    股权结构:交通银行 100%
    法定代表人:陈敏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合作协议要点
    合作模式:公司与交银租赁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提供项目信息,负责项目运营,资产管理,并承担回购或连带责任担保;交银租赁负责提供项目资金,保障厂商回款。
    合作期限:1年
    业务额度:5亿元人民币
    担保模式:公司承担回购责任或连带责任担保
    三、回购担保协议
    出租人(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乙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1.回购条件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不论甲方与承租人的争议是否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本协议回购条件成就:
    (1) 单一租赁合同下承租人发生连续逾期 60 天的;
    (2)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终止)主合同、取回租赁物、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情形;
    (3) 按照法律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发生租赁合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情形;
    (4) 租赁合同项下(包括买卖合同)发生诉讼情形。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主债权实现方式,即时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应担保措施。
    2. 回购方案
    当发生达到回购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相应回购通知书,乙方应根据甲方发出的该通知书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相应的主债务金额。
    3. 回购价款的确定
    根据租赁物本身特性,合同各方确定租赁物回购价格按照设备 3 年直线以下折旧法方法确定,回购价格=租赁物价款*(36-租赁物已使用月数)/36。若租赁物回购价格低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回购价格与主债务金额的差额,以确保甲方收回全部主债权。
    四、董事会意见
    通过与交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对销售客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从客户资信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等方面严格控制,并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或其他保障措施,以降低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交银租赁合作,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产品,同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响,我们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回购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回购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6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