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263 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企业形态。在北京,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的99%,贡献了64%生产总值,创造出81%的就业机会和60%以上的缴税总额,已成为推动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特别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和北京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就更要注重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他们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融资难的问题。从债权融资渠道看,多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自身又缺乏抵押品,基本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同时,中小企业信用度较低,无法像大企业那样获得信用贷款。担保公司也因怕风险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北京市小企业授信户数不足9000户,贷款余额仅占内资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2%。而股权融资渠道也不畅通,由于利益驱动和风险考虑,风险投资机构目前注重对成熟期企业的投资,很少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注册在北京的80家风险投资机构2007年仅能对100多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政府的引导基金从划拨改为股权投资,没能真正实现最初设计的引导作用。股权交易所不能提供标准化的股权交易产品,所以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极不活跃;二板、三板市场也迟迟未开。除债权和股权融资外,市场上创新的金融产品不够,政府支持推广的力度不大。一些支持性政策门槛设得过高,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修订得过高,使很多科技企业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上各种原因致使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已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

  分析:

  1、征信体系缺失是制约银行开展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首要因素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而言,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不能真实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而目前现行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更为重视定量分析,评分范围和加权系数十分刻板,无法凸现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重要性。同时,征信体系、法律制度环境的欠缺给经济造成的损失还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融资矛盾。

  2、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只重视安全性,思想不够解放,产品创新不够。

  商业银行要求贷款的安全性有充分保障,因此通过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审批制度来控制风险,但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量大、分散的特点,多头开户现象普遍,使银行贷款管理的难度加大,工作效率降低。加之商业银行强调风险责任追究,缺乏奖励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开展。

  而且中小企业界定范围过大,不利于进行定向管理和专业管理

  目前中小企业界定范围为: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在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以上分类方法过于笼统,不能有效引导各参与方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经营情况,由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等因素,不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款风险,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3、担保机构不够市场化和专业化,数量较少,没有分散风险的机制,都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

  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但在实际工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或多或少受到行政干预。既要求执行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又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保证资本金的保值、增值。这种双重任务导致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往往处于尴尬的两难境地。而中小企业没有足够资信等级的第三方企业的担保,使其在融资担保系统缺位的情况下,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和专业人才都有限,业务风险大于回报,而且没有渠道分散风险。

  4、政府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力度不大,社会各方没有形成合力

  由于北京市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分布行业广泛,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不足,无法掌握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没有明确提出重点支持的行业政策,没有甄别应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目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过高,使企业很难享受到具体的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过于简单,指导性和针对性不够强,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在地域、行业、产品、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对融资的不同需求。政府的引导资金从无偿划拨转为股权投资,要考虑项目的回报,没有起到放大的杠杆作用,不利于动员银行、担保机构、社会资金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

  5、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都十分欠缺

  有很多对中小企业有帮助的金融产品没有推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有巨大帮助的金融工具如融资租赁业务没有得到扶持和推广。而中小企业发债和改制上市也一直受到现行金融制度的强约束,渠道极其狭窄;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迟迟不能推出,阻碍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目前的股权交易所不是标准化交易,业务不够活跃,难以起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6、对资金方的法律保障还不够,道德风险无法规避

  很多资金方都担心中小企业拿到钱之后,如果没有规范经营和用于业务的发展,目前没有高效的手段追回资金,因此投资更加谨慎,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建议:

  (一)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资金、资本市场和税收的扶持力度

  1、市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指导小组

  市政府应从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一个协调指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并聘请几位企业界人士作为专家,一起研究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协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部门间的矛盾和问题。

  2、尽快建立征信体系

  要推进中小企业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一种征信体系,让银行或各投资方迅速了解中小企业真实全面的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网上采集工作的通知》外,各级政府机构应注意收集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管理、环保、税务、公安、法人财产等方面的信息,共同构成中小企业信息库,加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速度,有利于银行或投资人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监督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完成。

  3、建立公平、公开的中小企业优秀项目备选库,配合政府采购的支持,引导银行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各方积极参与

  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优秀项目备选库制度,规定进入备选库的标准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方向申请进入中小企业备选库,政府组织技术专家、投资专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优选高新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

  对于筛选出的对北京市未来产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应加大政府采购对其的倾斜力度,通过获得市政府采购的订单,有助于中小企业信誉度、综合实力、抗风险能力和融资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政府定期召开项目推荐会,把备选库中的高新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向创投基金、银行、其他的社会投资机构进行推荐,推动他们快速成长,他们的发展壮大将带动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完善投融资对接平台

  依托北京中小企业网搭建中小企业投资服务平台,介绍政府引导基金、各种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天使投资资金,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大力推介有股权融资需求并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并组织专家公正、公开、专业地评选社会投资机构,对于优秀的投资机构,政府可匹配引导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投资基金来发展。

  5、大力支持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发展,给以实际的支持

  市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支持力度,在政府引导资金的匹配上、税务优惠上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债权融资上给予实际的支持,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6、政府引导基金应加大扶持力度,发挥杠杆作用

  对于选中政府备选库中的高新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也应加大项目的投资力度,并承诺如果项目失败引导基金首先承担投资风险,这样可撬动其它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放大投资,形成合力。

  7、尽快推出创业板和三板市场,实现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政府要建立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协调一致,促进企业债、政策性金融债市场的快速发展;推进并完善商业票据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实现企业融资工具的多元化。督促各方尽快推出创业板和三板市场。

  8、降低税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对于传统的中小企业和低附加值的微小企业,政府应该减少企业的交易费用,降低税率,或统一为固定税率,以支持他们的发展;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意产业,在企业的起步阶段,实行两年免征营业税,后两年税务部门应核定一个相对较低的固定税率,并按照企业盈利情况单向征缴增值税,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走持续性发展之路。

  (二)应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管理工作,指导银行提高专业水平,并积极扶持小额贷款银行和公司的发展

  1、要制定更为详细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市场调研,制定更为详细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指引,提高政策指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精神,为信贷评估、审批和信贷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提供决策支持。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级体系

  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分析中,必须与大型企业有所区别,更要重视定性因素的作用。其度量的基本标准可以依据中小企业是否属于政府支持或重点扶持的产业,是否在备选库中;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具备核心竞争力;生产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工团队情况等标准。通过以上度量标准,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从而根据企业和客户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信贷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的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

  3、商业银行应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并打造相关的专业服务团队

  商业银行要在央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引导下,结合北京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对现有的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 要细分市场,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打造相关的专业服务团队,积极拓展相关的大中小客户,建立专业化运作模式。对控制中小企业风险比较好的分支行和专业信贷审查审批人员,可以适时调高授权权限,并建立激励机制。

  4、加快产品创新,逐步推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开通绿色融资通道,推出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产品,如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创(助)业贷款、政府(财政)贴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产品,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对中国中小企业信贷援助贷款等。

  5、利用专业知识和客户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深化的财务和管理咨询的增值服务

  除信贷业务外,可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财务和管理咨询与服务。帮助企业合理运用现有资金,减少在途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并利用银行上下游的客户网络,帮助中小企业拓展业务,还可最大程度地消除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便于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6、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鼓励发展融资租赁等业务

  指导民间成立针对不同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专业的社区银行,通过提高专业性和建立细分市场和激励机制,提高贷款机构的管理效率。鼓励发展融资租赁等业务,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建立有效的担保体系和机制,分散各方风险

  1、强化政府职能,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

  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应扮演三个角色: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者、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的保障者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设立者。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是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以基金和奖励的形式提供给中小企业,用于支持其科技研发和发掘创意。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备选库中需产业扶持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

  2、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金成立担保公司。政府应鼓励社会资金筹建担保公司,政府、法人、其他出资人均可设立贷款担保公司,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实施减免税政策以鼓励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

  3、鼓励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可采取相互推荐客户的方式,共同开发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积极开展与“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业务合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和金融配套服务,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从而达到“多赢”的目的。

  4、政府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并成立再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散补偿机制

  要求经营者从担保公司收入中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分散补偿机制,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坏账分担,通过风险金提供补偿;成立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公司通过向各担保公司收取再担保费,当一个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再担保人完成债务清偿,为担保公司分散风险。

  5、支持成立担保协会,形成互保,促进融资的实现

  鼓励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担保协会,入会会员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将会员企业组成利益共同体,会员间有连带担保责任。在参与银行的协助下,担保协会和银行按照协会章程共同对贷款企业进行项目审查,由担保基金作为还款保证,担保协会和银行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进行通报,银行以多种信用来化解信贷风险,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促进信用贷款在中小企业间良性循环。

  (四)重视和支持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发展融资中介服务,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1、应重视中小企业协会的建设,鼓励风险投资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引导协会会员按照北京市经济发展纲要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中小企业议价能力。并有利于中小企业间建立更广泛、更便捷、更深入的联系渠道,有利于获得更多、更充分、更准确的信息。

  应鼓励风险投资的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及时反应企业的需求;为政府提供产业政策建议;行业自律和鼓励有序竞争;进行人才培训,提高融资企业的财务和管理水平。

  2、支持发展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引导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信息、项目评估、资产评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报关报税、年审审计、记账查账、法律顾问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代理服务或咨询服务等。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各种融资渠道的政策和规定,并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出融资建议;对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进行会诊和辅导,帮助其分析困难原因,改进财务管理,制定新的财务计划,顺利度过难关。

  (五)实行个人破产法,解除资金方的后顾之忧,规避道德风险

  为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畅通,首先应让参与方感到资金安全,所以应督促实施《个人破产法》,允许参与方以中小企业法人和主要股东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发放贷款,在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时,参与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拍卖抵押人资产,以清偿债务。这样可以规范主要经营者的行为,避免资金方所担心的道德风险。